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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张掖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2-29 21:35 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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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张掖市农村实用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
    2023-12-29 08:3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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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张掖市企业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
    2023-12-29 08:37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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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人社通〔2023〕307号 《甘肃省基层人力资源培训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2023-08-25 22:59 16

     甘人社通〔2023〕307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人力资源培训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校(行政学院),兰州新区组织部,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现将新修订的《甘肃省基层人力资源培训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

    2023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基层人力资源培训专业

    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8号)等文件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基层人力资源培训专业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批政治强、信念坚、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让扎根基层的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激励广大基层人才为干部教育培训做出积极贡献,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基层下列机构(不包括开展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从事人力资源培训专业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

    (一)各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校、社会主义学校)、临夏州委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甘南州委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及讲师团(组)。

    (二)各县(市、区)及临夏州、甘南州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职工培训教育机构。

    申报全省企业有效职称参照本条件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基层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名称分别是:教授、副教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教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教授对应五至七级。

    第四条  按本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职称,统一颁发加盖“全省基层有效”或“全省企业有效”职称证书。全省基层有效或企业有效职称,与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业绩突出的人才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五条  本专业中级职称不再制定单独条件标准,按全省统一条件标准评价。

    第六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讲师、教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直接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七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不做硬性要求。城镇人才任职期间到乡村服务满1年、或与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协作服务关系的;或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服务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九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忠诚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取得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各级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者,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存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

    (三)存在剽窃、抄袭、伪造、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

    (四)存在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教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具有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深刻领会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本专业相关的综合理论知识,能够及时了解本学科最新理论成果。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具有较明确的专业方向,教学和理论研究水平较高,业内同行认可。

    第十四条  教学能力。

    (一)能够胜任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或2个以上专题的教学工作,能够完成本单位安排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经所在单位评估为良好等次;

    (二)能根据学科理论发展,及时转化科研成果,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

    (三)能够综合运用讲授式和案例式、模拟式、互动式等教学方法,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

    (四)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第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任副教授(高级讲师)满5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副教授(高级讲师)满5年。

    第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并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人员;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

    第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每年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教材)1部。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获市(州)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

    (四)独立或排名第一获市厅级教学科研咨询成果奖1次。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结果不作要求,但要能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并考核。

    第二十条  外语应用能力。对外语考试结果不作要求,鼓励基层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并考核。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任副教授(高级讲师)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第(一)款或第(二)款: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主讲的专题课入选全省好课程目录2次,参考其他业绩。

    2.排名前2名获全国性教学竞赛一等奖1次,或主讲的专题课获全国性教学竞赛等奖1次,参考其他业绩。

    (二)甘南、临夏州委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申报人员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4项,其他人员达到3项:

    1.作为定额人员获全国性科研咨询成果奖,或作为前3名获省级科研咨询成果三等奖1次。

    2.独立或排名第一获市厅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科研咨询成果奖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3.作为前5名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次;或作为前3名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1次。

    4.作为定额人员获全国性教学竞赛三等奖1次;或作为前2名获全省教学竞赛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5.主讲的专题课入选全省好课程、精品课目录1次。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国家权威报公开发表论文1篇。

    7.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专著或译著1部;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的编著或教材1部,并独立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获市(州)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或被市(州)委市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文件采用1项,或被县(市、区)委县政府文件采用2项。

    9.作为前2名完成省部级科研咨询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咨询课2项,通过结项验收和成果登记。

    10.获全省基层理论宣讲工作先进个人或市厅级优秀教师或市厅级其他个人表彰1次,或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支教、挂职中获市州党委政府表彰1次或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2次。甘南、临夏州委党校所属人员须再取得1-9项业绩任意3项,其他人员须再取得1-9项业绩任意2项。

    11.在基层工作满30年,且任副高级职称满15年。

    12.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

    第二十二条  对长期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教学业绩突出,任副教授(高级讲师)以来,承担主体班教学工作已满15年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标准,可申报教授职称。

    (一)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年承担主体班教学工作不低于2个专题,主体班年度平均授课量在本单位同层级承担教学任务人员中列前40%,且不低于本单位同层级承担教学任务人员主体班平均授课量的120%。

    (二)教学效果。教学效果经所在单位评估为优秀等次,并获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

    (三)教研活动。达到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3、4、5项任意一项。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3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在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要求的基础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且年均授课时数达到60课时。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二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二)款1项及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一)独立或排名第一获全国性科研咨询成果奖或省级优秀科研咨询成果三等奖1次,或获市厅级科研咨询成果一等奖1次。

    (二)主讲的专题课获全省教学竞赛一等奖1次。

    (三)主讲的专题课入选全省好课程、精品课目录2次。

    (四)独立或排名第一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家权威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五)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咨询课题1项,通过结项验收和成果登记。

    (六)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被省部级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1项;或被市(州)委市政府文件采用2项。

     

    第四章  副教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四条  专业能力。基本具备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深刻领会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本专业相关的综合理论知识,能够及时掌握本学科最新理论成果。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能够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教学能力。

    (一)能够胜任本专业1门以上课程或1个以上专题的教学工作,能够完成本单位安排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经所在单位评估为良好等次;

    (二)能根据培训要求,及时吸纳和转化科研成果,不断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

    (三)能够协助完成结构化研讨、答疑等教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讲师满5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任讲师满5年。

    (三)中专毕业,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讲师满5年。

    第二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并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人员;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每年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术水平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作为前2名作者公开出版著作(专著、编著、译著、教材)1部。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被县(市、区)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县(市、区)委县政府文件采用1项。

    (四)主持完成本专业县级以上课题1项。

    第三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结果不作要求,但要能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并考核。

    第三十一条  外语应用能力。对外语考试结果不作要求,鼓励基层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并考核。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任讲师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第(一)款或第(二)款: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主讲的专题课入选全省好课程目录1次,参考其他业绩。

    2.排名前3名获全国性教学竞赛二等奖1次,或排名前2名获全国性教学竞赛三等奖1次,参考其他业绩。

    (二)甘南、临夏州委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申报人员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4项,其他人员达到3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全国性或省级科研咨询成果三等奖1次。

    2.作为前2名获市厅级科研咨询成果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3.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全国性教学成果三等奖1次或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次。

    4.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全国教学竞赛三等奖1次或获全省教学竞赛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5.主讲的专题课入选全省好课程、精品课目录1次。

    6.作为前2名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家权威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独立在省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

    7.作为前2名作者出版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6万字);或作为前2名作者出版编著或教材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6万字),并独立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被县级党政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县(市、区)委县政府文件采用1项。

    9.作为前3名完成省部级科研咨询课题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厅级科研咨询课题1项,通过结项验收和成果登记。

    10.获全市(州)基层理论宣讲工作先进个人、优秀教师或县级表彰1次。甘南、临夏州委党校所属人员须再取得1-9项业绩任意3项,其他人员须再取得1-9项业绩任意2项。

    11.在临夏、甘南州和全省县(市、区)所属单位从事教学工作25年以上,并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

    12.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

    第三十三条  对长期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教学业绩突出,任讲师以来,承担主体班教学工作已满10年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标准,可申报副教授职称。

    (一)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年承担主体班教学工作不低于2个专题,主体班年度平均授课量在本单位同层级承担教学任务人员中列前40%,且不低于本单位同层级承担教学任务人员主体班平均授课量的120%。

    (二)教学效果。教学效果经所在单位评估为优秀等次,并获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

    (三)教研活动。达到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3、4、5项任意一项。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2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要求,且年均授课时数达到40课时。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二)款1项及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一)作为前3名获省部级科研咨询成果三等奖1次,或作为前2名获市厅级科研咨询成果一等奖1次。

    (二)作为前2名获全省教学竞赛一等奖1次。

    (三)主讲的专题课入选全省好课程、精品课目录1次

    (四)独立或排名第一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家权威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五)作为前3名完成省级科研咨询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咨询课题1项,通过结项验收和成果登记。

    (六)作为前2名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委市政府文件采用1项。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申报人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在该时间结束后,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六条  本条件标准奖励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组织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组织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组织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组织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组织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除明确了表彰奖励和项目具体名称外,其他表彰奖励、项目、定额内人员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以上”“以下”的表述,均包含本级别。市厅级教学类奖项可按市厅级科研咨询类奖项对待。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第三十七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三十八条  本条件中论文指在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核心期刊主要指学术刊物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PCI-SSH(社会科学与人文会议录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等收录或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

    国家权威报主要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理论版,在国家权威报刊增刊、副刊发表按省级论文对待。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按国内核心期刊对待。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论文不含会议摘要、会议综述、讨论纪要、新闻报道、书评、非学术性访谈、非学术论文式的商榷或答辩等。期刊每篇不少于3000字,报纸理论版每篇不少于1500字。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三十九条  本条件中的著作(专著、编著、译著、教材),须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通过国家图书在版编目(CIP)认证,并可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查询网查询。凡属与他人合作出版的著作,必须在著作的前言或后记中标明本人所撰写的内容、字数及所起的作用,未注明本人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教材需提供应用印证材料。

    第四十条  科研课题一般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哲学社会科学和软科学等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作规定的科研任务,主要为党的理论创新和党委政府决策服务。其中,国家级课题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省部级课题指省社科基金项目、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调研课题或科研合作课题、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等;市厅级课题指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市(州)软科学研究项目、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咨询课题等。科研咨询课题以通过鉴定、验收、结项,附有相应的阶段性和结项成果为确认标准。

    第四十一条  智库研究成果是指通过固定的智库研究载体报送有关党委、政府机关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以相关部门正式采用书面通知或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作为采用依据。

    第四十二条  基层工作经历的确认,以用人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为确认依据。

    第四十三条  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和指导研究生的能力的认定,以方案、文件为确认依据。主体班指列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年度计划的班次。教学工作量包括实际授课课时数和其它教学工作折算成的课时数。

    第四十四条  本条件标准的课题、专著、论文、奖励等均需与本专业相关。

    第四十五条  本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研究成果、标准等业绩做支撑。

    第四十六条  业绩贡献条件标准中每项条款只要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同一项目(成果、论文、著作)通过鉴定、获奖、公开出版等,只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一成果取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等级认定。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调入基层企事业单位后,5年内初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层级职称。省、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调入基层单位工作,服务3年以上,可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基层人才调到省、市属单位后,原获得的“基层有效”职称视为达到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之一,在获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后,前后职称任职年限合并计算。省市属条件艰苦单位须经省职改办核准,方可参照本条件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除甘南、临夏州属单位外,其他基层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在评审职称中按专业技术岗位对待。

    第四十九条  本条件标准规定的任职年限均为正常晋升年限。本条件标准下发前,在基层工作的中专以上学历人才,均可在正常晋升年限内享受1次提前1年申报政策。今后到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最后1次取得用人单位考核认定职称后,1次正常晋升职称均可提前1年申报。破格申报时,可将“提前1年申报”扣除衡量。

    第五十条  本专业暂不实行直报直评和评委会考核认定评价方式。

    第五十一条  本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基层人力资源培训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甘人社通〔2021〕295号)废止。


  • 甘人社通〔2023〕310号 甘肃省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2023-08-19 23:14 6

    甘人社通〔2023〕310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经济发展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现将新修订的《甘肃省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等文件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工程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及业绩贡献,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系列人才队伍,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系列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包括机械、材料、冶金、电气、电子、信息通信、仪器仪表、能源动力、广播电视、控制工程、计算机、自动化、气象、化工、矿业、石油与天然气、纺织、轻工、核工程、生物、安全、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绿色低碳、数字技术等领域。

    为涉密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可单独组建评价组评价。建设、水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林业(农口)、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快递和高等学校工程等专业,由相应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条件标准组织执行。

    第三条  本系列职称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助理级和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

    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工程系列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中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第五条  本系列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六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取得的证书等级,参考其他业绩,确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七条  高技能人才可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相应专业初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工程系列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须在本岗位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第八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九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十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存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背本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存在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精通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有关法规。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四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相关领域专著、论文。

    (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标准的编写;获多项国家发明专利。

    (四)是全省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并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本科学历。

    第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研究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一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科技奖励一、二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前5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项;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的(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9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前3名)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包括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前3名)完成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4名)制定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部委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9项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特等奖(前3名)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特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包括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前2名)完成省级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主持(前3名)制定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9项至少占1项9-15项达到1次计算为1项,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

    1.作为前2名,获市厅级科技奖励、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省工业设计大赛奖一、二等奖1项。

    2.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市厅级项目3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至少有1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前2名)完成大型工程项目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中型工程项目3项,通过验收或已交付使用,至少有1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4.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大型基础设计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2项,得到成功实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中型基础设计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4项,得到成功实施。

    5.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6.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提供转账发票或相关证明材料)。

    7.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绿色低碳、数字技术等新兴产业(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数字平台、节能减排、智能工厂、软件平台等)大型项目1项、中型项目3项以上,项目实施并通过验收。

    8.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项。

    9.作为前2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4项,前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10.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负责人,近3年年均新增上缴税金300万元(提供完税证明);或近3年吸纳就业300人以上,未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1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SCI、EI等上收录1篇。

    12.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中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著作、译著或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3.获市厅级表彰2次。

    14.担任国家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国内核心刊物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15.培养指导至少3名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任职满3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9项中的2项,论文、著作、表彰、专利等不得累计计算。

    破格申报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四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本专业领域能够发挥一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五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主持完成本专业相关领域重要项目,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本专业相关研究成果推动行业发展;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四)是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并并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工程师满5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任工程师满5年。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专科学历。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中专学历。

    (三)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在相应专业技术技能岗位任职满4年。

    第二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成果等。

    第三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比较熟练掌握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或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二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三等奖(前3名);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包括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前3名)完成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课题项目1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包括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驻地高监)完成全国性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6名)制定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部委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三等奖(前2名),或获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特等奖(前3名);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省工业优秀新产品特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包括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前2名)完成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包括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驻地高监)完成省级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4名)制定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省工业设计大赛奖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省工业设计大赛奖一、二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省工业设计大赛奖三等奖(前2名)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包括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前2名)完成市厅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包括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驻地高监)完成市厅级项目3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至少占1项8-15项达到1次计算为1项,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可申报全省有效高级工程师,达到下列条件1-8项中的1项或任意2项可申报全省艰苦单位有效或全省企业有效高级工程师:

    1.作为前2名,获县区级科技奖励一等奖2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包括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前3名)完成大工程项目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包括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前2名)完成中型项目1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包括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驻地高监)完成大型工程项目2项、中型工程项目3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人)完成小型工程项目3项,通过验收或已交付使用,至少1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3.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大型基础设计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1项,得到成功实施;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大型基础设计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2项,得到成功实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小型基础设计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4项,得到成功实施。

    4.作为前3名完成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或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或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后被认可。

    5.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2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提供转账发票或相关证明材料)。

    6.作为前3名完成人完成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绿色低碳、数字技术等新兴产业(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数字平台、节能减排、智能工厂、软件平台等)大型项目1项以上,通过验收或已交付使用;或主持完成(第一完成人)完成中型项目1项以上,通过验收或已交付使用。

    7.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2项,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

    8.作为前2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其中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9.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负责人,近3年年均新增上缴税金100万元(提供完税证明);或近3年吸纳就业100人以上,未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10.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11.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中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著作、译著或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2.获县区级表彰2次。

    13.担任省级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连续以上;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14.培养指导至少2名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5.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任职满3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三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三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8项中的2项,论文、著作、表彰、专利等不得累计计算。

    破格申报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五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五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三十六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优秀。受到县级以上表彰或奖励;参与完成本专业课题项目,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二)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参与本专业相关课题研究工作;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完成本专业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撰写;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四)是本单位技术骨干并能较好地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任务。

    第三十七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三)具备中专学历,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

    (四)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在相应专业技术技能岗位任职满3年。

    第三十八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九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四十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但要独立撰写能够体现本专业技术水平的高质量工作总结一份。

    第四十一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字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二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三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中1项:

    1.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1次;或参与完成市厅级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2.获县区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县区级以上科技奖励1次;或参与完成县区级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二)达到下列条件中2项(其中1-4项至少占1项):

    1.获得与本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

    2.参与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小型工程项目2项。

    3.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

    4.参与完成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绿色低碳、数字技术等新兴产业(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数字平台、节能减排、智能工厂、软件平台等)大、中型项目1项以上,项目实施并通过验收。

    5.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负责人,近3年年均新增上缴税金30万元;或近3年吸纳就业30人以上,未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能够反映个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调查报告、工作总结等1篇(需由1名本专业在职在岗高级工程师签署推荐意见)。

    7.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2次优秀等次。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四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任职满2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四十三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四十三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累计计算。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9月30日为止,该时间之后,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

    第四十七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研究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已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重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实例材料:指能代表行业(专业)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及本人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材料,提交后由专家进行评议,并给出评议意见。如从事规划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规划成果;从事工程设计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设计文件;从事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从事工程监理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监理报告。原则上要求提交原件,如提交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帮扶基层经历需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

    (五)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明显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六)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七)生态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在进行经济和其他活动创造经济价值时,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八)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九)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类,按照国家发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十)智库研究成果被“采纳”指被相关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领导肯定性批示以正式转办通知或批示抄清为准。

    (十一)专利成果的认定以专利证书为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认定以登记证书为准。

    第四十九条  同行专家评议由现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评议结果文件。同行专家评议须有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原则上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正高级工程师)参与,且评议结果经2/3以上专家同意。

    第五十条  破格申报须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岗满3年,且持全省有效范围资格证书的正高级工程师推荐,每名推荐专家同一申报年度推荐人数不超过3名。

    第五十一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第五十二条  权威期刊已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论文发表刊物是否为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等期刊,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五十三条  获得科技奖励,完成项目、标准,以及智库研究成果等,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五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甘人社通〔2021〕252号)废止


  •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4-04 16:32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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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人社通〔2023〕308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培训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2022-09-01 22:27 1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

     

    甘人社通〔2023〕308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

    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培训专业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校(行政学院),兰州新区组织部,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现将新修订的《甘肃省人力资源培训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


    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

                                       2023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人力资源培训专业

    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等文件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力资源培训专业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批政治强、信念坚、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引导激励广大人力资源培训专业技术人才为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和党的理论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特制定本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条件标准适用全省下列机构(不包括开展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从事人力资源培训专业的人才:

    (一)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讲师团;

    (二)各级党政群机关职工培训教育机构;

    (三)各类企事业单位所属职工培训教育机构。

    上述机构编外聘用人才享有申报职称同等待遇。

    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中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中级3个层级,名称分别是:教授、副教授、讲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教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教授对应五至七级,讲师对应八至十级。按本条件标准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讲师、教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直接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五条  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下同)实行高级职称单独评审,评审的条件标准另行制定,评定的职称资格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鼓励基层作出贡献人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1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六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七条  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需具有累计1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具体要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培训教育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

    (二)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的。

    (三)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开展项目合作、短期工作、调查研究、专家服务、兼职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的。

    (四)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忠诚于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取得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各级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者,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存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

    (三)存在剽窃、抄袭、伪造、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

    (四)存在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教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决策咨询能力。

    第十三条  教学能力。

    (一)能够胜任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或2个以上专题的教学工作,能够完成本单位安排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经所在单位评估为良好等次;

    (二)能根据学科理论发展,及时转化科研成果,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

    (三)能够综合运用讲授式和案例式、模拟式、互动式等教学方法,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

    (四)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获县级以上表彰1次,或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任副教授满5年。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并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人员;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排名第一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家权威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教材)1部。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文件采纳1项。

    (四)独立或排名第一获全国性或省级教学、科研、咨询奖1次。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教学设计、课件制作、科研分析研究,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任副教授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第(一)款或第(二)款: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主讲的专题课被评为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1次或全国性精品课1次,参考其他业绩条件。

    2.主讲的专题课获全国性教学竞赛一等奖1次,参考其他业绩条件。

    (二)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甘肃社会主义学院申报人员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4项,其他人员达到3项:

    1.排名前5名获全国性科研咨询成果奖或省级科研咨询成果一等奖1次;或作为前3名获省级科研咨询成果二等奖1次;或独立或排名第一获省级科研咨询成果三等奖1次。

    2.独立或排名第一获市厅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科研咨询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

    3.排名前5名获全国性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次;或作为前3名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次,或独立或排名第一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1次。

    4.排名前2名获全国性教学竞赛二等奖1次;或主讲的专题课获全国性教学竞赛三等奖1次;或主讲的专题课获全省教学竞赛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

    5.主讲的专题课入选全省好课程、精品课目录2次。

    6.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人民大学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论文1篇。

    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家权威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家权威报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独立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专著或译著1部;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编著或教材1部,并独立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

    9.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被省部级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文件采纳1项。

    10.作为前3名完成国家级科研咨询课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咨询课题1项,通过结项验收和成果登记。

    11.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1项,或被市(州)委市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文件采用2项。

    12.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咨询课题2项,通过结项验收和成果登记。

    13.获省部级以上表彰1次;或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或省级学术刊物主编,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或省级本专业学会副会长以上5年。

    11、12项业绩适用于除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甘肃社会主义学院以外的其他人才,第9项业绩与第11项业绩不可同时使用,第10项业绩与第12项业绩不可同时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长期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教学业绩突出,任副教授以来,承担主体班教学工作已满15年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标准,可申报教授职称。

    (一)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年承担主体班教学工作不低于2个专题,主体班年度平均授课量在本单位同层级承担教学任务人员中列前40%,且不低于本单位同层级承担教学任务人员主体班平均授课量的120%。

    (二)教学效果。教学效果经所在单位评估为优秀等次,获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

    (三)教研业绩。达到第二十条第(二)款任意两项,其中第3、4、5项必选一项。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3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在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要求的基础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且年均授课时数达到60课时,其中主体班次授课量达到20课时。之后每破一项需再增加第二十条第(二)款业绩条件标准1项及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一)主讲的专题课被评为全国性精品课1次。

    (二)主讲的专题课获全国性教学竞赛一等奖1次。

    (三)独立或排名第一获全国性科研咨询成果奖1次,或获省级科研咨询成果一等奖1次。

    (四)独立或排名第一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公开发表文章1篇,或被《新华文摘》《人民大学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文章2篇,或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家权威报公开发表学术文章4篇。

    (五)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通过结项验收和成果登记。

    (六)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被中央采用1项,或被省委省政府文件采用3项。

     

    第四章  副教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具备较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决策咨询能力。

    第二十四条  教学能力。

    (一)能够胜任本专业1门以上课程或1个以上专题的教学工作,能够完成本单位安排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经所在单位评估为良好等次;

    (二)能根据学科理论发展,不断充实自身专业理论知识和教学内容;

    (三)能够协助教授或副教授完成结构化研讨、答疑等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以上,任讲师满5年。

    (二)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任讲师满5年。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并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二)作为前2名作者公开出版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教材)1部。

    (三)作为前2名作者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州)以上部门文件采纳1项。

    (四)独立或排名第一获市厅级科研咨询成果三等奖1次

    (五)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

    第二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教学设计、课件制作、进行科研分析研究,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任讲师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第(一)款或第(二)款: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主讲的专题课入选全省好课程目录2次,参考其它业绩。

    2.排名前2名获全国性教学竞赛二等奖1次,或主讲的专题课获全国性教学竞赛三等奖1次,参考其它业绩。

    (二)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甘肃社会主义学院申报人员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4项,其他人员达到3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全国性科研咨询成果奖1次或省部级科研咨询成果三等奖1次。

    2.作为前2名获市厅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科研咨询优秀成果一等奖1次;或独立或排名第一获市厅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科研咨询优秀成果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3.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全国性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次;或作为前5名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次;或作为前3名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1次。

    4.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全国性教学竞赛三等奖1次;或作为前3名获全省教学竞赛一等奖1次;或作为前2名获全省教学竞赛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5.主讲的专题课入选全省好课程、精品课目录1次。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家权威报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独立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

    7.作为前2名作者,出版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8万字);或作为前2名作者,出版编著或教材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8万字),并独立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

    8.作为前2名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获省部级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文件采用1项;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州)党委政府采用,或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文件采用1项。

    9.作为前5名完成国家级科研咨询课1项;作为前3名完成省部级科研咨询课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咨询课1项,通过结项验收和成果登记。

    10.作为前2名完成市厅级科研咨询课2项,通过结项验收和成果登记。

    11.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

    12.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或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2次;或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以上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甘肃社会主义学院须取得上述1-9项业绩3项,其他人员须取得上述1-9项业绩2项。

    第10项业绩适用于除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甘肃社会主义学院以外的其他人才,第9项业绩与第10项业绩不可同时使用。

    第三十二条  对长期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教学业绩突出,任讲师以来,承担主体班教学工作已满10年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标准,可申报副教授职称。

    (一)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年承担主体班教学工作不低于2个专题,主体班年度平均授课量在本单位同层级承担教学任务人员中列前40%,且不低于本单位同层级承担教学任务人员主体班平均授课量的120%。

    (二)教学效果。教学效果经所在单位评估为优秀等次,并获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

    (三)教研活动。达到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任意两项,其中第3、4、5项必选一项。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2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要求,且年均授课时数达到40课时。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二)款1项及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一)独立或排名第一获全国性科研咨询成果奖或省级科研咨询成果三等奖1次。

    (二)排名前2名获全国性教学竞赛二等奖1次;或主讲的专题课获全国性教学竞赛三等奖1次或全省教学竞赛一等奖1次。

    (三)主讲的专题课入选全省好课程、精品课目录2次。

    (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公开发表论文1篇,或被《新华文摘》《人民大学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论文1篇,或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家权威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五)作为前3名完成国家级科研咨询课题;或作为前2名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咨询课题,通过结项验收和成果登记。

    (六)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用1项,或被市(州)党委政府采用3项。

     

    第五章  讲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专业能力。具有扎实的培训教育基础理论知识,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知识,及时掌握本学科最新理论成果。

    第三十五条  教学能力。

    (一)掌握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较好;

    (二)有比较丰富的组织培训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管理培训班的能力;

    (三)能够协助完成结构化研讨、答疑等教学活动。

    第三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助理讲师满4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任助理讲师满4年。

    (三)具备中专学历,任助理讲师满5年。

    第三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并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人员;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九条  学术水平能力。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具有从事专业教学与科研的能力。

    第四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考试不做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标准2项:

    (一)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市厅级教学科研咨询三等奖1次。

    (二)独立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撰写反映个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调研报告1篇(需由1名本专业在职在岗教授签署推荐意见)。

    (三)参与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的编写,本人完成2万字以上。

    (四)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咨询课1项,或参与完成县区级科研咨询课题2项,通过结项验收和成果登记。

    (五)年度考核获1次优秀,或获县级以上个人表彰1次。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2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四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要求。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四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1项及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一)获全省教学竞赛三等奖1次或获市厅级科研咨询三等奖1次。

    (二)独立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

    (三)作为前3名完成市厅级科研咨询课题1项,通过结项验收和成果登记。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申报人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在该时间结束后,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四条  本条件标准奖励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组织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组织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组织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组织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组织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除明确了表彰奖励和项目具体名称外,其他表彰奖励、项目、定额内人员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以上”“以下”的表述,均包含本级别。市厅级教学类奖项可按市厅级科研咨询类奖项对待。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第四十五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四十六条  本条件中论文指在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核心期刊主要指发表论文的学术刊物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PCI-SSH(社会科学与人文会议录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等收录,或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

    国家权威报主要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理论版,在国家权威报刊增刊、副刊发表按省级论文对待。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按国内核心期刊对待。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论文不含会议摘要、会议综述、讨论纪要、新闻报道、书评、非学术性访谈、非学术论文式的商榷或答辩等。期刊每篇不少于3000字,报纸理论版每篇不少于1500字。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七条  本条件中的著作(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全书字数在15万字以上。须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通过国家图书在版编目(CIP)认证,并可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查询网查询。凡属与他人合作出版的著作,必须在著作的前言或后记中标明本人所撰写的内容、字数及所起的作用,未注明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教材需提供应用印证材料。

    第四十八条  科研课题一般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哲学社会科学和软科学等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作规定的科研任务,主要为党的理论创新和党委政府决策服务。其中,国家级课题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省部级课题指省社科基金项目、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调研课题或科研合作课题、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等;市厅级课题指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市(州)软科学研究项目、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咨询课题等。科研咨询课题以通过鉴定、验收、结项,附有相应的阶段性和结项成果为确认标准。

    第四十九条  智库研究成果是指通过固定的智库研究载体报送有关党委、政府机关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以相关部门正式采用的书面通知或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作为采用依据。

    第五十条  基层工作经历的确认,以用人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为确认依据。

    第五十一条  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和指导研究生的能力的认定,以方案、文件为确认依据。主体班指列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年度计划的班次。教学工作量包括实际授课课时数和其它教学工作折算成的课时数。

    第五十二条  本条件标准的课题、专著、论文、奖励等均需与本专业相关。

    第五十三条  本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研究成果、标准等业绩做支撑。

    第五十四条  正常业绩贡献条件标准中每项条款只要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同一项目(成果、论文、著作)通过鉴定、获奖、公开出版等,只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一成果取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等级认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件标准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人力资源培训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甘人社通〔2021〕296号)废止。

     

     

     


     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3828日印发


  • 甘人社通〔2022〕321号《甘肃省律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2022-08-16 22:27 3

    甘人社通2022321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律师系列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兰州新区组织部、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中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律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8月15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律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律师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激发律师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律师系列人才队伍,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从事律师执业工作的社会律师、公司律师以及部分法律援助律师。

    申报律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应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第三条  本系列职称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

    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律师系列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中级职称,包括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

    第五条  本系列初级职称(四级律师)和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首次取得律师执业且尚无专业技术职称的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初级职称基本条件标准的,视为取得初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六条  本系列专业技术人才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且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七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严守律师职业道德,遵守律师执业纪律;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八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品德有问题:

    (一)存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存在违背本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一级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系统、深厚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及法治建设与发展现状,了解国内外律师业务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系统全面掌握与律师工作相关的学科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律师业务领域课题研究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能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复杂疑难案件得到业内同行专家认可。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独立承办或主持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在业务研究、大案指导、业务评审中起骨干作用。

    (二)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具有组织、领导律师业务领域重大课题研究的学术理论水平,或发表高水平的理论研究成果。

    (三)对律师业务和律师管理工作提出具有重大理论与应用价值的独到见解,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或组织推广,且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全省本行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二级律师满5年。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内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行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了本行业专著(译著)1部;或主持完成国家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研究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或获得国家级优秀案例或经典案例、指导案例5个。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与外国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够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理论课题研究、案例分析等实践工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企业外,其他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担任企事业单位或县以下基层单位法律顾问不少于一年。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承办的案件入选司法部案例库2件或被司法部评选为优秀案件2件。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或主持制定3律师领域国家标准、国家行业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制定省司法厅或省律师协会颁布实施的行业管理或业务指导规范性文件1项,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6项至少占1项):

    1.主持制定1项全国或2项全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主持制定1项全国或2项全省律师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主持2名制定地方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2名完成律师行业重大、疑难或新领域的省级以上课题研究2项(由省司厅认定)。

    2.作为主办律师办理过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示范意义或精品法律事务5件以上,并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的肯定,附肯定依据(由省司法厅认定)。

    3.担任市厅级以上政府或省属以上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大型金融机构、人民团体、大型上市公司法律顾问,或担任市厅级以上司法监督、执法监督、咨询专家,为重大决策提供2条以上法律咨询意见建议,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4.作为主办律师在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中,代理意见被采纳,为委托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案件10件以上或办理刑事案件中提出无罪或罪轻辩护意见被采纳4件以上(提供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和本人辩护意见被采纳的法律意见书)。

    5.作为社会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件以上(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证明和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清单)。

    6.担任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作为主笔人有2件优秀或重点提案、议案,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7.作为律师执业机构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一个律师机构,使该单位的律师业务工作在全国同行业中成绩突出,并被司法部或全国律师协会评为律师业务先进集体。

    8.培养指导至少3名律师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授予的全省优秀律师、优秀青年律师、优秀公益律师称号。

    9.获市厅级表彰2次。

    10.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律师业务应用对策报告、行业管理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建议或者立法修改建议,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采纳3项。

    11.主编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或法律专业专著(译著)1部。

    12.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行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行业论文2篇。

    13.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行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4.虽未获本条件标准所列奖项名称及名次、荣誉称号级别,但承办的案件或研究成果,社会效益明显,得到全省同行业内的充分认可,经本系列3名以上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5.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7-15项每达到1次计算为1项,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是全省律师行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任职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1-6项中的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二级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了解掌握律师专业前沿发展趋势;能够解决律师工作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能独立开展对当前经济社会建设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律师专业理论与实务课题研究,并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第二十三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承办的案件或研究成果,社会效益明显,得到全省同行业内认可

    (二)业务能力突出,能够独立研究、分析、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发表较高水平研究成果。

    (三)是本行业领域的学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任三级律师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研究生学历或学士、硕士学位,任三级律师满5年。

    (三)具备大专学历,从事律师工作20年以上且任三级律师满5年。

    第二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案例报告、课题报告、标准规范等。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与外国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够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理论课题研究、案例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企业外,其他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担任企事业单位或县以下基层单位法律顾问不少于1年。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承办的案件入选司法部案例库1件;或承办的案件被司法部评选为优秀案件1件。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参与制定(6律师领域国家标准、国家行业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参与制定(前5名)省司法厅或省律师协会颁布实施的行业管理或业务指导规范性文件1项,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1-7项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6项至少占1项):

    1.参与3制定1项全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参与(前3名)制定1项全省律师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规章制度;或参与(前4名)制定1项地方标准;或完成(前4名)律师行业重大、疑难或新领域的省级以上课题研究1项(由省司法厅认定)。

    2.作为主办律师办理过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示范意义或精品法律事务3件以上,并受到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的肯定,附肯定依据(由省司法厅认定)

    3.担任县级以上政府或省属以上中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市级以上科研院所、中型金融机构、人民团体、中型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或担任县级以上司法监督、执法监督、咨询专家,为重大决策提供2条以上法律咨询意见建议,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4.作为主办律师在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中,代理意见被采纳,为委托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案件5件以上或者办理刑事案件中提出无罪或罪轻辩护意见被采纳的2件以上(提供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和本人辩护意见被采纳的法律意见书)。

    5.作为社会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件以上(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证明和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清单)。

    6.担任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作为主笔人有2件优秀或重点提案、议案,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7.作为律师执业机构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一个律师机构,使该单位的律师业务工作在全省同行业中成绩突出,并被省司法厅或省律师协会评为律师业务先进集体或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8.培养指导至少2名律师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优秀律师、优秀青年律师、优秀公益律师称号。

    9.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律师业务应用对策报告、行业管理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建议或者立法修改建议,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附采纳依据。

    10.主编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或律师专业专著(译著)1部。

    11.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行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行业论文2篇。

    12.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3.虽未获本条件标准所列奖项名称及名次、荣誉称号级别,但承办的案件或研究成果,社会效益明显,得到同行业内的充分认可,经本系列3名以上在职在岗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4.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7-14项每达到1次计算为1项,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任职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6项中的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三级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专业能力。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了解法律知识和律师实务,熟悉与律师工作相关的学科知识,熟悉法律法规,并能正确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第三十四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优秀,受到县级以上奖励或表彰;或能够独立承办各项法律事务工作。

    (二)具有参与分析处理律师业务领域疑难问题的学术理论水平。

    (三)是本单位业务骨干,能较好地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任四级律师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任四级律师满4年。

    (三)具备中专学历,从事律师工作15年以上且任四级律师满5年。

    第三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三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培训、自学等提高外语水平。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课题研究、案例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市厅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2.获县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县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6项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其中1-6项至少占1项):

    1.参与制定1项全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参与制定1项全省律师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规章制度;或参与制定1项地方标准;或参与完成律师行业重大、疑难或新领域的省级以上课题研究1项(由省司法厅认定)。

    2.作为主办律师办理过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示范意义或精品法律事务2件以上,并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的肯定,附肯定依据(由各市州司法局认定)。

    3.担任乡级以上政府、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金融机构、人民团体法律顾问,或担任乡级以上司法监督、执法监督、咨询专家,为重大决策提供2条以上法律咨询意见建议,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4.在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中,代理意见被采纳,为委托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案件3件以上或者办理刑事案件中提出无罪或罪轻辩护意见被采纳的2件以上(提供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和本人辩护意见被采纳的法律意见书)。

    5.作为社会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件以上(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证明和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清单)。

    6.担任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1条以上立法建议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7.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律师业务应用对策报告、行业管理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建议或者立法修改建议,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附采纳依据。

    8.参加脱贫攻坚或乡村振兴工作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9.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2次优秀等次。

    10.参与出版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或律师专业专著1部。

    11.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法学或律师专业论文1篇。

    12.任现职前曾获市厅级表彰或市厅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7-12项每达到1次计算为1项,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任职1年。

    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四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四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6项中的2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累计计算。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市厅级”是“市州级”和“厅级”的简称,“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县级”指县(区、市)委、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

    第四十四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研究成果、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已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重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有关课题:国家级课题是指国家级法律方面的研究课题等。省部级课题是指省部级法律方面的研究课题等。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一般以立项通知、最终成果及结项证书等整套原件实物材料为认定依据。

    (四)帮扶基层经历需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

    (五)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六)“大型”“中型”“小型”等分类,按照国家发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七)智库研究成果被“采纳”指被相关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八)部分法律援助律师是指在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符合晋升条件的法律援助律师。

    第四十六条  破格申报专家推荐中,专家须持全省有效范围资格证书,且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人员。

    第四十七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第四十八条  权威期刊已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论文是否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等期刊,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九条  获得科技奖励,完成项目、标准,以及智库研究成果等,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依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五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816日印发



  •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全文-2022年修订)
    2022-07-29 22:06 34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0号)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9日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07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为目的的教育。
      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脱贫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教材规划和科目指南,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
      第八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九条  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四)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记录、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五)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遵守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继续教育的学习任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自主要求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超过国家规定时间的,应当与所在单位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场所和设施;
      (四)有必需的经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继续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需求,合理设置课程,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教育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证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用人单位有权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机构。
      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指定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对学习优秀者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定期对继续教育效果实施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有关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所需费用主要由本单位承担。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鼓励社会力量资助继续教育事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保证财政供给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拨付。
      财政部门拨付的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开展继续教育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在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摊派财物。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申诉人。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教学质量达不到标准或者不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不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不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 甘人社通〔2021〕279号《甘肃省基层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2021-08-18 22:17 0

    甘人社通〔2021〕279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生态环境保护专业

    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生态环境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环保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精神,现将《甘肃省基层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21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基层生态环境保护专业

    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扎根基层的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基层、扎根基层,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奋斗,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县以下基层下列机构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

    市、区及以下的事业单位;

    甘南、临夏州州属事业单位;

    基层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

    省市属艰苦单位参照本评价条件标准执行。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人才享有申报职称同等待遇。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基层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第四条  本专业中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不再制定单独评价条件标准,按《甘肃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评价。

    第五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其中,助理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技术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六条  按本评价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职称,统一颁发加盖“全省基层有效”电子职称证书,在全省基层单位有效,与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业绩突出的基层人才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七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基层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在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存在违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业道德行为的。

    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列入职称评审“黑名单”。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学科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和科学问题,熟悉生态环境专业科学研究、调查规划、建设管理、监测评估等工作,积极促进生态环境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是本专业在基层的学术带头人。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累计主持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生态环境项目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3名累计参与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生态环境项目5年以上。

    主持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推广、保护利用、规划设计、监测评估等项目的实施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初步设计并组织实施。

    主持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专业的咨询论证活动以主办方文件为准

    主持县级以上举办的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或本人在大会上发表学术价值较高的报告或专题演讲。

    有丰富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践经验,解决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技术能力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  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工程师后,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乡村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项目、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成果等。

    第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镇人才任职期间到乡村服务满1年、或与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技术协作服务关系,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服务或技术协作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工作实践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基层正常晋升正高级工程师,可通过评委会评审和评委会考核认定晋升。

    评委会评审。任高级工程师以来,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4项以上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达到5项以上,其中第1-10项至少2项:

    1.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定额内人员1次;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3名、或二等奖2名、或三等奖1名1次。

    2.完成制定(前3名)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市科技局以上下达的经验收和成果登记的项目、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机构发布的地方标准任意1项;或主持县市、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主持(前3名)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等的开发项目1项,通过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登记(以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建言献策、调研等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

    5. 主持2名完成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科技创新、技术推广项目1项,通过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验收,经推广转化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或完成5名上述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2000万元或上缴利税100万元附相关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下同

    6.主持完成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工作1项,或主持完成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工作2项,经相应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评估或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以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任务书、验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考核结果等为准

    7.作为前3名获国际专利、国家发明专利任意1项,至少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8.完成(前3名)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长期发展综合规划或中长期综合规划终期评估报告1项,并被主管部门采纳;或完成(前2名)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市级以上5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须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评定获奖的)1项,或业务管理规定、统计年报2项,并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发布或实施。

    9.作为第一作者在SCI或EI(工程引文索引)上收录本专业论文1篇(须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期刊引证报告)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10.独著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1部。

    11.完成(前4名)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事件处置、事件调查、应急监测工作1项。

    12.主持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文件评估、环保竣工验收、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等技术咨询工作任意15项,或环评文件和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抽查考核报告任意10份,或司法损害鉴定、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任意3项,并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验收合格。

    13.在3个以上专业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且有1项获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志性业绩(以相关文件为准)。

    14.本人是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培养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乡土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授予的表彰奖励1次。

    15.省级以上生态保护专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市厅级以上生态保护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一、二等奖1次。

    16.作为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10人以上连续就业3年,且聘用人员基本工资连续发放3年的。

    17.作为1名生态环境类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生态环境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3项,前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至少1项转化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专利转化合同、专利合同备案表、相关利税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18.为本专业龙头企业作技术指导工作3年以上,得到本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近3年收益(集体经济收入连续递增均在3%以上以相关文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效益证明为准)。

    19.作为县(市、区)公认的技术骨干或学术带头人,建立5人以上专业技术团队,并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培训或指导技术人员800人次以上,或牵头组织环保实用技术现场会、培训班等30场次以上附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培训计划等

    20.县市、区属单位科技人才定期服务乡村、获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志性业绩(以相关单位的文件为准)。

    21.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22.合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1部,专著(译著)经正式出版,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内容或字数的专著、译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23.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等次或获县市、区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工作者3次;或在县市、区属单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或获县市、区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工作者2次或在乡村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1次优秀或获县市、区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工作者1次。

    24.担任国内核心刊物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

    25.任现职之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得市州以上党委政府荣誉称号、专业竞赛和科技奖项县一等奖、市州二等奖、省三等奖以上奖励人才,参考其他业绩。

    评委会考核认定

    下列情形由评委会考核认定:

    在基层工作满30年,且在乡村单位任高级工程师满10年、在县市、区单位任高级工程师满15年,并取得第二十一条第款中1-10项1条以上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凡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在达到正常晋升条件后,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2项(其中1—10项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7名、或二等奖5名、或三等奖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5名)、或二等奖3名、或三等奖1名1次。

    2.获省、部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能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熟悉生态环境专业科学研究、调查规划、建设管理、监测评估等工作,能促进生态环境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推广、保护利用、规划设计、监测评估等项目的实施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初步设计并组织实施,有协调各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5年组织过县级以上举办的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或本人在大会上发表学术价值较高的报告或专题演讲。

    有较丰富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践经验,解决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技术能力较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五条  学习能力与实践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在基层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工作满20年,任工程师满5年。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基层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工作25年,任工程师满5年。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项目、校本研修、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成果等。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镇人才任职期间到乡村服务满1年、或与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技术协作服务关系,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服务或技术协作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基层正常晋升高级工程师,可通过评委会评审和评委会考核认定晋升。

    评委会评审。任工程师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4项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达到5项以上,其中第1-10项至少1项:

    1.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定额内人员1次;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5名、或二等奖3名、或三等奖2名1次。

    2.参与制定(前6名)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市科技局以上下达经验收和成果登记的项目、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机构发布的地方标准任意1项;或主持(前3名)市、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主持(前6名)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等的开发项目1项,通过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登记(以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建言献策、调研等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被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市级相关部门以文件形式批示、采纳。

    5.主持2名完成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科技创新、技术推广项目1项,通过县级以上部门评审、验收,经推广转化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500万元或上缴利税20万元;或完成5名上述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附相关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下同

    6.主持完成县市、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工作1项,经相应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评估或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以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任务书、验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考核结果等为准

    7.作为前5名完成人获国际专利、国家发明专利任意1项,至少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8.完成(前3名)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长期发展综合规划、中长期综合规划终期评估、专项规划1项,并被主管部门采纳;或完成(前2名)业务管理规定、统计年报2项,并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发布或实施;参与(前4名)市级以上年度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3项。

    9.作为第一作者在SCI或EI(工程引文索引)上收录本专业论文(须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期刊引证报告)1篇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10.独著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1部。

    11.完成(前8名)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事件处置、事件调查、应急监测工作1项。

    12.主持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文件评估、环保竣工验收、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等技术咨询工作任意10项,或环评文件和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抽查考核报告任意8份,或司法损害鉴定、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任意1项,并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验收合格。

    13.在2个以上专业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且有1项获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志性业绩(以相关文件为准)。

    14.本人是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培养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乡土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授予的表彰奖励1次。

    15.在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或在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2次。

    16.作为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5人以上连续就业3年,且聘用人员基本工资连续发放3年的。

    17.作为1名完成人获生态环境类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生态环境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前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至少1项专利转化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专利转化合同、专利合同备案表、相关利税材料等证明材料)。

    18.为本专业龙头企业作技术指导工作2年以上,得到本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近2年收益(集体经济收入连续递增均在2%以上以相关文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效益证明为准)。

    19.作为县(市、区)公认的技术骨干,建立5人以上专业技术团队,并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培训或指导技术人员600人次以上,或牵头组织环保实用技术现场会、培训班等20场次以上(附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培训计划等

    20.县市、区属单位科技人才定期服务乡村、获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志性业绩(以相关单位的文件为准)。

    21.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22.合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1部,专著(译著)经正式出版,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内容或字数的专著、译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23.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或获县市、区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工作者3次;或在县市、区属单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或获县市、区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工作者2次或在乡村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1次优秀或获县市、区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工作者1次。

    24.任现职之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得市州以上党委政府荣誉称号、专业竞赛和县级科技奖项一等奖、市州二等奖、省三等奖以上人才,参考其他业绩。

    评委会考核认定。

    下列情形由评委会考核认定:

    1.基层工作满25年,且在乡村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0年、在州县市、区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5年,并取得第三十二条第款中1-10项 1条以上业绩的。

    2.硕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工作满5年、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年度考核优秀。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第款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2项(其中1—10项至少有1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9名、或二等奖7名)、或三等奖5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7名、或二等奖5名、或三等奖3名1次;或获县科技一等奖(前5名)2次。

    2.获市州级党委政府表彰2次。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申报人员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申报人员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职称申报人员要签订诚信承诺责任书,在单位公示后,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第三十五条  申报基层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如果所在单位主专业不是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的,需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且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实践证明能胜任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再限定申报人员所学专业必须与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一致或相近,只需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为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即可,今后再晋升高一级职称时,非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学历予以认可。

    第三十六条  基层人才在工作后取得高学历专业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不一致的,在申报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一致的高层级职称时,可按工作期间取得的最高学历对待,专业年限连续计算,不再折算。在乡村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州县市、区属单位工作时间,但不得将县市、区属单位工作时间计算为乡村工作时间。

    第三十七条  除甘南、临夏州州属单位外,其他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在申报职称时可按专业技术岗位对待。基层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人员,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调入基层企事业单位后,5年内初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层级职称。省、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调入基层单位工作,服务3年以上,可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基层人才调到省、市属单位后,原获得的“基层有效”“艰苦单位有效”职称视为达到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之一,在获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后,前后职称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三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规定的任职年限均为正常晋升年限。本评价条件标准下发前,在基层工作的中专以上学历人才,均可在正常晋升年限内享受1次提前1年申报政策。今后到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最后1次取得用人单位考核认定职称后,下一次正常晋升职称均可提前1年申报。破格申报时,可将“提前1年申报”扣除衡量。

    第四十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武、比赛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有关规定的说明: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本评价条件标准的有关业绩,必须提供经单位公示的原始佐证材料。

    (二)经济效益:项目实施后,获得新增利税20万元以上,不含潜在经济效益(以单位缴款收据和税务部门税单为据)。

    社会效益:指经认可的项目实施后对社会所作的贡献。

    生态效益:指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项目实施后,减少资源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三)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四)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国内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对待。省级期刊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如无明确规定的,合作论文第一作者按1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不计算。

    以第一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在职称评审中对论文的篇数不作要求。

    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不包含增刊。

    下列情况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1次,或独立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智库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定额内人员1次,或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1项。

    下列情况可代替1篇省级期刊论文: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1次;或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攻关填补省内空白的项目1项。

    用人单位对著作、译著采取盲审等办法交送3名以上省内外专家进行质量审核,2/3以上专家认为达不到相应层级职称著作水平的,不作为职称评审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职称申报评审依据。

    (五)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对待;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对待。

    (六)本评价条件标准中认可、采用、推广等均须以相关单位文件为准。无具体署名及排名的业绩成果除需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外还需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七)智库成果被“采纳”:是指被相关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为准。例如,智库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是指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八)除有明确规定的,非自然科学类项目(如人文社科类项目)作为业绩申报职称时,须为生态环境领域相关项目,且只作为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人)业绩对待。

    项目子课题完成人员,按低一级别认定该项工作,如作为省级项目某子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子课题,按照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项目对待。

    第四十二条 晋升高级职称的,第(一)款条件中第1-10项每达到1项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破格增加条件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译著、教材等)既通过验收、获奖、公开出版、效益显著等,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获奖论文、著作、译著不能按获奖项目对待。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且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四十三条 贯通高技能人才通道。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技能人才,继续按我省聘用制专业技术干部职称政策申报评审职称。技能人才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符合条件可分别申报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须在本岗位近3年考核合格以上。获省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参考其他业绩,原则上可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甘人社通〔2021〕304号《甘肃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2021-07-30 22:54 0

    甘人社通〔2021〕304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兰州新区组织部、卫生健康委,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关于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卫生系列医疗专业高级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医疗专业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医疗专业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医疗卫生行业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和副高两个层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分设师级和士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主任医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主任医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主治医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医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医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本专业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高级职称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执行。鼓励基层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评价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应当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以及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医疗卫生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医德医风有关规定相关行为之一的。

    (三)据《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累计不良积分≥12分的,或连续2个记分周期医师不良执业积分达到6分以上者。

    (四)存在其他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结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主任医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任副主任医师满5年。

    第十一条  执业能力。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及临床工作量。

    (一)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抢救危急重症,主持、指导本专业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治及技术难题攻关,承担院内、外会诊,主治病例的确诊率、好转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用人单位可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4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见附表1)。

    (二)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担任副主任医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含国家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等承担教学任务时间)。

    (三)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见附表2);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半年以上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  科研带教能力。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吸收、引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临床工作,并能进行总结。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人才及研究生的能力,经单位统一安排,任期内结对培养至少3名本专业医师,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任期内参加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相关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基本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前3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临床工作量在本单位本专业类别(以附表分类为主)排名前1/100,或任期内超过要求工作量的2倍(以HIS系统提取数据为准)。

    2.作为前2名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第1名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课题、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2、3名)1次;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个人获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2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2次。

    6.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省级本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国家有关部委认可的研究报告2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被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12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手术视频等。

    2)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3)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10.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在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中排名前1/100(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未开展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的不得使用)。

    11.担任省级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长1届、常务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全国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国家卫生健康委专家委员会委员1届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12.从事儿科、精神科、急诊科、重症医学、麻醉学、病理科、全科医学专业年限达15年以上,并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获3次以上优秀。

    1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不能与第7项业绩同时使用)。

    14.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表彰2次。

    15.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任副主任医师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主任医师,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第四节 特殊人才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任副高级职称后,可不受学历、论文、年限等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四章  副主任医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主治医师满5年;或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在县级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主治医师满7年。

    第二十四条  执业能力。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技术能力及临床工作量。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在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掌握本专业常用诊疗技术及相关技能,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各类危急重症,能独立解决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断与治疗;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主治病例的确诊率、好转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

    用人单位可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4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见附表1)

    (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担任主治医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含国家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等承担教学任务时间)。

    (三)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见附表2)。

    第二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连续服务1年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三十条  科研带教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具有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的能力,经单位统一安排,任期内结对培养至少1名本专业医师,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任期内参加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6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临床工作量在本单位本专业类别(以附表分类为主)排名前1/100,或任期内超过要求工作量的2倍(以HIS系统提取数据为准)。

    2.作为前4名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县级一等奖2次。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个人获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2次。

    6.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省级本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并公开发表省级论文1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省级以上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8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手术视频等。

    2)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3)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10.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在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中排名前1/100(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未开展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的不得使用)。

    11.担任省级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1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以上优秀等次(不含社会办医人员);或从事儿科、精神科、急诊科、重症医学、麻醉学、病理科、全科医学专业年限达到10年,并在任现职以来获年度考核1次以上优秀等次。

    13.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表彰2次以上。

    14.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破格申报。任主治医师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副主任医师,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三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8项至少占1项)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业绩。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评价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七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三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经济效益:按直接产生经济收入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需本单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三)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提高疾病诊治能力水平及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四)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五)智库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指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六)“本单位排名前1/100”中不足100人的单位统一1人计算。

    第三十九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省卫生健康行业骨干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受到的表彰按相应层级认定。

    第四十条  论文以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对待。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资料、论文集等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一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业绩条件标准。其他业绩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代表作举荐”业绩的,须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本专业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

    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

    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三条  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不含社会办医),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完成进修要求的,免于进修学习。《关于明确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人员进修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14〕46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学校医院(卫生所)工作人员;各级采供血机构、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取得博士学历或学位,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从事辅助生殖、放疗、核医学、毒理、遗传等专业人员;年龄超过50周岁人员;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一级科室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以来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关于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05〕385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五条  在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工作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援外医疗队队员按照《甘肃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转换专业评审职称的,参照原国家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规定变更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并取得转换专业中级职称且从事该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晋升专业为当前聘任专业亚专业的可直接申报。

    第四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临床、口腔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指标

    评价维度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定义

    计算方法

    技术

    能力

    出院患者病种范围和例数

    基本病种

    覆盖率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中覆盖的基本病种数占本专业所有基本病种数的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覆盖基本病种数/本专业基本病种总数×100%

    基本病种

    诊疗人数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基本病种出院人数。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符合本专业基本病种纳入条件的出院人数之和

    疑难病种

    覆盖率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中覆盖的疑难病种数占本专业所有疑难病种数的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覆盖疑难病种数/本专业疑难病种总数×100%

    疑难病种

    诊疗人数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疑难病种出院人数。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符合本专业疑难病种纳入条件的出院人数之和

    出院患者手术难度和例数

    基本手术

    覆盖率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种类数占所有基本手术(或操作)种类数的比例。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本专业手术(或操作)患者覆盖基本手术种类数/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种类总数×100%

    基本手术

    人次数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的人次数。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符合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纳入条件的手术人次数之和

    疑难手术

    覆盖率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疑难手术(或操作)种类数占所有疑难手术(含操作)种类数的比重。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本专业手术(或操作)患者覆盖疑难手术种类数/本专业疑难手术种类总数×100%

    疑难手术

    人次数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疑难手术(或操作)的人次数。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符合本专业疑难手术(或操作)纳入条件的手术人次数之和

    质量

    安全

    并发症

    发生率

    出院患者

    并发症

    发生率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因治疗或者施行某种择期手术或操作而发生并发症的例数占同期医师诊治的出院人数的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因治疗或者施行某种择期手术或操作而发生并发症的人数/同期该医师诊治的所有出院人数×100%

    资源

    利用

    平均

    住院日

    平均

    住院日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时间。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占用总床日数/同期该医师诊治的同病种出院人数

    患者

    管理

    次均费用

    住院患者

    次均费用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平均住院费用。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总住院费用/同期该医师诊治的同病种出院人数

    注:

    1.某专业基本病种、疑难病种、基本手术、疑难手术由专家共识和大数据统计结果形成。

    2.手术人次计算:患者在1次住院期间施行多次手术,按实际手术次数统计;在1次手术中涉及多个部位手术的按1

    统计。

     

    附表2 

    临床、口腔专业晋升工作量要求

    专业类别

    评价项目

    单位

    晋升

    副主任医师

    晋升

    主任医师

    临床专业

    临床

    非手术

    为主临

    床专业

    门诊工作量

    (有病房)

    单元

    400

    600

    内科学、心血管内科学、呼吸内科学、消化内科学、血液病学、内分泌学、风湿与临床免疫学、肾内科学、传染病学、变态反应学、神经内科学、精神病学、肿瘤内科学、儿科学等,对有病房的皮肤与性病学、康复医学、疼痛学、老年医学、全科医学可参照此执行。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

    治疗组长)

    人次

    1000

    1000

    门诊工作量

    (无病房)

    单元

    500

    800

    皮肤与性病学、精神病学、康复医学、疼痛学、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等

    手术/

    操作人次

    人次

    内镜5000;支气管镜200

    内镜5000

    消化内科学、呼吸内科学

    手术为

    主临床

    专业

    门诊工作量

    (有病房)

    400

    500

    外科学、普通外科学、骨外科学、泌尿外科学、小儿外科学、妇产科学、妇科学、产科学、耳鼻咽喉科学、眼科学、肿瘤学、运动医学、计划生育学等

    300

    400

    胸心外科学、神经外科学、烧伤外科学、整形外科学


    手术为

    主临床

    专业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

    治疗组长)

    人次

    400

    500

    胸心外科(心外)、神经外科学、烧伤外科学

    1500

    2000

    外科学、普通外科学、骨外科学、妇产科学、妇科学、产科学、眼科学

    600

    1000

    胸心外科学(胸外)、泌尿外科学、耳鼻咽喉科学、肿瘤学、运动医学、小儿外科学

    临床

    手术为主临床专业

    出院患者手术

    /操作人次

    人次

    800

    1000

    外科学、普通外科学、骨外科学、眼科学、运动医学、整形外科学、计划生育学

    400

    500

    胸心外科学(胸外)、泌尿外科学、小儿外科学、耳鼻咽喉科学、肿瘤外科学、妇产科学、妇科学、产科学

    200

    300

    胸心外科学(心外)、神经外科学、烧伤外科学

    临床

    其他临床专业

    参与诊疗

    患者人数

    人次

    1500

    1000

    临床营养学、重症医学、麻醉学、疼痛学、急诊医学、临床医学检验学

    签发检查

    报告份数

    50000

    40000

    临床医学检验学

    5000

    5000

    放射医学、超声医学

    4000

    4000

    病理学

    2500

    3000

    核医学

    口腔

    无病房科室

    门诊工作量

    单元

    800

    800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

    治疗组组长)

    人次

    3000

    4000


    有病房科室

    门诊工作量

    单元

    400

    500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

    治疗组组长)

    人次

    350

    500


    出院患者手术

    /操作人次数

    人次

    300

    400


    注:

    1.非急诊科医生在5年期间如果轮转急诊科,工作期间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数计算。

    2.肾内科学专业透析工作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计算;传染病学专业医师门诊工作量包含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工

    作时间,如无病房则放入无病房组。

    3.全科医学专业医师门诊工作量包含下基层指导工作时间,如无病房则放入无病房组。

    4.内镜诊疗5000人次(含内镜下治疗手术,晋升副主任医师至少500例,晋升主任医师至少800例,门诊患者和出院

    患者均包括)为消化内科学专业必备的申报条件之一。

    5.呼吸内镜诊疗200人次(含呼吸内镜下检查与治疗,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均包括)为呼吸内科学专业必备的申报条

    件之一。

    6.心血管内科学和神经内科学及其他有介入治疗的专业可参照手术为主临床专业执行

    7.整形外科学和计划生育学专业的工作量指标不含出院人数,其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数调整为手术/操作人次数(含

    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数)。

    8.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晋升副主任医师以主刀或一助计算;晋升主任医师以主刀计算。

    9.临床医学检验学专业中,形态、血液、微生物等亚专业申报条件为参与诊疗患者人次数,临检、生化、免疫等亚专

    业的申报条件为签发检查报告份数。

    10.手术、操作严格按适应症开展,过度诊疗等不计入工作量。


     

    甘肃省卫生系列中医专业高级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医疗专业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医疗专业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中医医疗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医疗卫生行业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和副高两个层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中医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分设师级和士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主任医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主任医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主治医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医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医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本专业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高级职称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执行。鼓励基层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评价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应当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以及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医疗卫生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医德医风有关规定相关行为之一的。

    (三)据《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累计不良积分≥12分的,或连续2个记分周期医师不良执业积分达到6分以上者。

    (四)存在其他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结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主任医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任副主任医师满5年。

    第十一条  执业能力。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坚实的中医基础理论,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及临床工作量。

    (一)专业技术能力。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辨证论治,对本专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病症有较深的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熟练地处理;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技能,在中医临床某一方面有所特长和专长,能承担院内外会诊。主管或负责病例的确诊率、好转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从事中医外科专业的,熟悉本专业手术指征,并在手术前、后能运用中医中药进行辨证论治。

    用人单位可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药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见附表1)。

    (二)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担任副主任医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含国家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等承担教学任务时间)。

    (三)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见附表2)。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中医五级师承教育继承人经结业出师考核合格并取得出师证书的视为完成进修培训任务。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半年以上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  科研带教能力。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吸收、引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临床工作,并能进行总结。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人才及研究生的能力,经统一安排,任期内“师带徒”、“师承教育”、结对培养至少3名本专业医师,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的认可;任期内参加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相关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基本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前3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临床工作量在本单位本专业类别(以附表分类为主)排名前1/100,或任期内超过要求工作量的2倍(以HIS系统提取数据为准)。

    2.作为前2名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第1名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课题、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2、3名)1次;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个人获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2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2次。

    6.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省级本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国家有关部委认可的研究报告2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被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12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中医临床病案、手术视频等。

    2)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3)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10.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在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中排名前1/100(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未开展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的不得使用)。

    11.担任省级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长1届、常务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全国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国家卫生健康委专家委员会委员1届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12. 从事中医儿科专业年限达15年以上,并在任现职期间获年度考核3次以上优秀。

    1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不能与第7项业绩同时使用)。

    14.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表彰2次。

    15.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任副主任医师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主任医师,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第四节 特殊人才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任副高级职称后,可不受学历、论文、年限等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四章  副主任医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主治医师满5年;或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在县级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主治医师满7年。

    第二十四条  执业能力。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中医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技术能力及临床工作量。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能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辨证论治,对本专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病症有一定的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处理;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技能。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管理能力。主管或负责主治病例的确诊率、好转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水平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从事中医外科专业的,系统掌握本专业手术指征,并在手术前、后能运用中医中药进行辩证论治

    用人单位可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药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见附表2)。

    (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担任主治医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含国家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等承担教学任务时间)。

    (三)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见附表1)。

    第二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中医五级师承教育继承人经结业出师考核合格并取得出师证书的视为完成进修培训任务。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连续服务1年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三十条  科研带教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具有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的能力,经统一安排,任期内承担“师带徒”、“师承教育”、结对培养至少1名本专业医师,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的认可;任期内参加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6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临床工作量在本单位本专业类别(以附表分类为主)排名前1/100,或任期内超过要求工作量的2倍(以HIS系统提取数据为准)。

    2.作为前4名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县级一等奖2次。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个人获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2次。

    6.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省级本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并公开发表省级论文1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省级以上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8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中医临床病案、手术视频等。

    2)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3)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10.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在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中排名前1/100(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未开展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的不得使用)。

    11.担任省级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1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以上优秀等次(不含社会办医人员);或从事中医儿科专业年限达10年以上,并获年度考核1次以上优秀。

    13.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表彰2次以上。

    14.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破格申报。任主治医师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副主任医师,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三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8项至少占1项)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业绩。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评价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七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三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经济效益:按直接产生经济收入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需本单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三)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提高疾病诊治能力水平及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四)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五)智库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指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六)对“本单位排名前1/100”中不足100人的单位统一按1人计算。

    第三十九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省卫生健康行业骨干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受到的表彰按相应层级认定。

    第四十条  论文以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对待。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资料、论文集等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一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业绩条件标准。其他业绩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代表作举荐”业绩的,须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本专业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

    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

    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三条  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不含社会办医),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完成进修要求的,免于进修学习。《关于明确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人员进修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14〕46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学校医院(卫生所)工作人员;各级采供血机构、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取得博士学历或学位,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从事辅助生殖、放疗、核医学、毒理、遗传等专业人员;年龄超过50周岁人员;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一级科室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以来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关于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05〕385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五条  在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工作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援外医疗队队员按照《甘肃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转换专业评审职称的,参照原国家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规定变更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并取得转换专业中级职称且从事该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晋升专业为当前聘任专业亚专业的可直接申报。

    第四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中医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指标

    评价维度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定义

    计算方法

    技术能力

    中医治疗情况

    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以中医为主治疗本专业出院患者的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以中医为主治疗的本专业出院患者数量/本专业出院患者总数x100%

    中药饮片处方比

    考核期内医师对出院患者开具的中药饮片处方占所有处方的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对出院患者开具的中药饮片处方数/所有处方总数x100%

    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疑难病数量。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诊治的本专业疑难病数量

    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的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数量/中医药物和非药物疗法总数x100%

    中医药治疗疗效

    考核期内医师用中医药方法治疗本专业疾病疗效

    同行评议

    质量安全

    并发症

    发生率

    出院患者

    并发症发生率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因治疗或者施行某种择期手术或操作而发生并发症的例数占同期医师诊治的出院人数的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因治疗或者施行某种择期手术或操作而发生并发症的人数/同期该医师诊治的所有出院人数×100%

    资源利用

    平均

    住院日

    平均住院日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时间。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占用总床日数/同期该医师诊治的同病种出院人数

    患者管理

    次均费用

    住院患者

    次均费用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平均住院费用。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总住院费用/同期该医师诊治的同病种出院人数

    注:中药饮片处方比和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两个指标可任选其一,也可同时使用,视各地具体情况确定。


    附表2

    中医专业晋升工作量要求

    专业类别

    评价项目

    单位

    晋升副主任医师

    晋升主任医师

    临床专业

    中医

    非手术

    科室

    门诊工作量(有病房)

    单元

    400

    600


    出院人数(参与或作为治疗组组长)

    人次

    600

    900


    门诊工作量(无病房)

    单元

    500

    800


    手术

    科室

    门诊工作量(有病房)

    单元

    300

    400


    出院人数(参与或作为治疗组组长)

    人次

    400

    500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数

    人次

    300

    400


    门诊工作量(无病房)

    单元

    500

    800


    注:

    1.非急诊科医生在5年期间如果轮转急诊科,工作期间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数计算。

    2.全科医学专业医师门诊工作量包含下基层指导工作时间,如无病房则放入无病房组。

    3.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晋升副主任医师以主刀或一助计算;晋升主任医师以主刀计算。

    4.手术、操作等严格按适应症开展,过度诊疗等不计入工作量。

     

    甘肃省卫生系列公共卫生专业高级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卫生专业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公共卫生专业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公共卫生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医疗卫生行业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和副高两个层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分设师级和士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管医师、医师、医士,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主任医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主任医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主管医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医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医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本专业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高级职称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执行。鼓励基层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评价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应当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以及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医疗卫生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医德医风有关规定相关行为之一的。

    (三)据《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累计不良积分≥12分的,或连续2个记分周期医师不良执业积分达到6分以上者。

    (四)存在其他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结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主任医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副主任医师满5年。

    第十一条  执业能力。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及工作量。

    (一)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能力、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内容。

    用人单位可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包含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等内容

    (二)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担任副主任医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含国家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等承担教学任务时间)。其中现场工作或基层工作天数不少于60天/年(以单位人事部门统计公示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半年以上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在艰苦地区或县以下基层一线现场指导、调查,疫情及突发事件处置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累计达130个工作日视同为连续服务半年的帮扶经历

    第十七条  科研带教能力。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吸收、引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实践,并能进行总结。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人才及研究生的能力,经单位统一安排,任期内结对培养至少3名本专业医师,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任期内参加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相关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基本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前3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工作量在本单位排名前1/100,(以单位人事部门统计公示数据为准)

    2.作为前2名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第1名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课题、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2、3名)1次;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个人获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2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2次。

    6.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省级本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国家有关部委认可的研究报告2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被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12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

    2)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3)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10.担任省级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长1届、常务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全国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国家卫生健康委专家委员会委员1届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1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不能与第7项业绩同时使用)。

    12.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表彰2次。

    13.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任副主任医师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主任医师,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第四节  特殊人才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任副高级职称后,可不受学历、论文、年限等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四章  副主任医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主管医师满5年;或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在县级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主管医师满7年。

    第二十四条  执业能力。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在本专业某一方向有较深的研究和专长,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技术能力及工作量。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具有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能力、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内容。

        用人单位可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包含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等内容

    (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担任主管医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含国家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等承担教学任务时间),其中现场工作或基层工作天数不少于60天/年(以单位人事部门统计公示数据为准)。

    第二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连续服务1年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在艰苦地区或县以下基层一线现场指导、调查,疫情及突发事件处置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累计达260个工作日视同为连续服务一年的帮扶经历。

    第三十条  科研带教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具有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的能力,经单位统一安排,任期内结对培养至少1名本专业医师,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任期内参加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6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 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工作量在本单位排名前1/100(以单位人事部门统计公示数据为准)

    2.作为前4名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县级一等奖2次。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个人获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2次。

    6.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省级本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并公开发表省级论文1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省级以上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8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

    2)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3)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10.担任省级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1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以上优秀等次(不含社会办医人员)。

    12.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表彰2次以上。

    13.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破格申报。任主管医师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副主任医师,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三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8项至少占1项)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业绩。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评价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七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三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经济效益:按直接产生经济收入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需本单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三)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提高疾病诊治能力水平及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四)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五)智库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指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六)对“本单位排名前1/100”中不足100人的单位统一按1人计算。

    第三十九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省卫生健康行业骨干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受到的表彰按相应层级认定。

    第四十条  论文以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对待。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资料、论文集等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一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代表作举荐”业绩的,须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本专业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

    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

    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三条  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不含社会办医),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完成进修要求的,免于进修学习。《关于明确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人员进修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14〕46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学校医院(卫生所)工作人员;取得博士学历或学位,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从事核医学、毒理等专业人员;年龄超过50周岁人员;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一级科室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以来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关于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05〕385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五条  在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工作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援外医疗队队员按照《甘肃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转换专业评审职称的,参照原国家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规定变更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并取得转换专业中级职称且从事该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晋升专业为当前聘任专业亚专业的可直接申报。

    第四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卫生系列护理专业高级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护理专业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护理专业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医疗卫生行业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和副高两个层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分设师级和士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主任护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主任护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主管护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护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护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本专业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高级职称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执行。鼓励基层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评价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应当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以及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医疗卫生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医德医风有关规定相关行为之一的。

    (三)存在其他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结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主任护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副主任护师满5年。

    第十一条  执业能力。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的基本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及临床工作量。

    (一)专业技术能力。在专科护理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及高深的造诣;能正确、熟练地组织、指导护理及配合医生抢救危重病人。具有较高的解决护理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能承担院内外的护理会诊。能组织制订或修订本专科护理规章制度,负责管理本专科范围内护理的质量监督与控制工作,及时解决关键性问题。

    (二)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总计不少于35周,病例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24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半年以上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  科研带教能力。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吸收、引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临床工作,并能进行总结。具有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的能力,经单位统一安排,任期内结对培养至少3名本专业护师,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任期内参加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相关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基本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前3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 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临床工作量在本单位排名前1/100,或任期内超过要求工作量的2倍(以HIS系统提取数据或相关记录为准)。

    2.作为前2名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作为第1名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课题、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2、3名)1次;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个人获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2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2次。

    6.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省级本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国家有关部委认可的研究报告2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被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12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护理案例等。

    2)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3)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10.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在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中排名前1/100(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未开展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的不得使用)。

    11.担任省级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长1届、常务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全国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国家卫生健康委专家委员会委员1届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1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不能与第7项业绩同时使用)。

    13.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表彰2次。

    14.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任副主任护师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主任护师,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第四节 特殊人才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任副高级职称后,可不受学历、年限等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四章  副主任护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主管护师满5年;或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任主管护师满7年。

    第二十四条  执业能力。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科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地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技术能力及临床工作量。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本专科疾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综合运用理论知识指导临床护理工作,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熟练掌握本专科护理技能。能独立解决本专科疑难重症病例的护理问题,参与完成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具有护理管理及培养专科护理技术骨干的能力;掌握本专科常用药物的药理作用及不良反应,掌握本专科临床常用检验标本的采集方法、检验目的、正常值及临床意义。

    (二)担任主管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总计不少于40周,病例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48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第二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连续服务1年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三十条  科研带教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具有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的能力,经单位统一安排,任期内结对培养至少1名本专业护师,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任期内参加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6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 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临床工作量在本单位排名前1/100,或任期内超过要求工作量的2倍(以HIS系统提取数据或相关记录为准)。

    2.作为前4名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县级一等奖2次。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个人获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2次。

    6.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省级本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并公开发表省级论文1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省级以上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8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护理案例等。

    2)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3)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10.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在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中排名前1/100(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未开展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的不得使用)。

    11.担任省级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1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以上优秀等次(不含社会办医人员)。

    13.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表彰2次以上。

    14.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破格申报。任主管护师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副主任护师,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三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8项至少占1项)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业绩。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评价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七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三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已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重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经济效益:按直接产生经济收入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需本单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四)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提高疾病诊治能力水平及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五)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六)智库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指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七)对“本单位排名前1/100”中不足100人的单位统一按1人计算。

    第三十九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省卫生健康行业骨干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受到的表彰按相应层级认定。

    第四十条  论文以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对待。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资料、论文集等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一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业绩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代表作举荐”业绩的,须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本专业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

    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

    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三条  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不含社会办医),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完成进修要求的,免于进修学习。《关于明确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人员进修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14〕46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学校医院(卫生所)工作人员;各级采供血机构、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取得博士学历或学位,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超过50周岁人员;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一级科室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以来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关于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05〕385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五条  在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工作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援外医疗队队员按照《甘肃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卫生系列医疗技术专业高级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医疗技术专业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医疗技术专业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技术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医疗卫生行业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和副高两个层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医疗技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分设师级和士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主任技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主任技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主管技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技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技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本专业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高级职称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执行。鼓励基层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评价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应当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以及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医疗卫生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医德医风有关规定相关行为之一的。

    (三)存在其他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结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主任技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副主任技师满5年。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在本专业某一方向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并能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及临床工作量。

    (一)专业技术能力。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技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担任副主任技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三)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见附表)。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十五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半年以上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六条  科研带教能力。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吸收、引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医技工作,并能进行总结。具有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的能力,经单位统一安排,任期内结对培养至少3名本专业技师,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任期内参加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相关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基本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前3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临床工作量在本单位本专业类别(以附表分类为主)排名前1/100,或任期内超过要求工作量的2倍(以HIS系统提取数据为准)。

    2.作为前2名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第1名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课题、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2、3名)1次;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个人获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2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2次。

    6.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省级本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国家有关部委认可的研究报告2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被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12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2)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10.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在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中排名前1/100(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未开展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的不得使用)。

    11.担任省级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长1届、常务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全国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国家卫生健康委专家委员会委员1届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1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不能与第7项业绩同时使用)。

    13.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表彰2次。

    14.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任副主任技师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主任技师,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第四节 特殊人才评价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任副高级职称后,可不受学历、年限等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四章  副主任技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主管技师满5年;或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任主管技师满7年。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及临床工作量。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技术操作及相关技能,有丰富的管理实验室的经验和能力。从事诊断工作的,能及时吸收最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为相关学科提供较准确的诊断、检查报告,积极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并承担院内外会诊;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能为临床在某检验学科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在实验选择、结果解释上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临床合理解释试验结果,提供正确的信息;从事影像诊断工作的人员,能熟练掌握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断;从事检验技术工作的,能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检验的原理,检测方法、临床意义和质控程序以及1-2 种检验仪器的操作、日常保养和维护。

    (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担任主管技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三)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见附表)。

    第二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二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连续服务1年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八条  科研带教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具有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的能力,经单位统一安排,任期内结对培养至少1名本专业技师,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任期内参加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6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临床工作量在本单位本专业类别(以附表分类为主)排名前1/100,或任期内超过要求工作量的2倍(以HIS系统提取数据为准)。

    2.作为前4名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县级一等奖2次。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个人获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2次。

    6.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省级本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并公开发表省级论文1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省级以上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8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2)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10.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在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中排名前1/100(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未开展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的不得使用)。

    11.担任省级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1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以上优秀等次(不含社会办医人员)。

    13.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表彰2次以上。

    14.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破格申报。任主管技师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副主任技师,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8项至少占1项)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业绩。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评价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五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三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已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重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经济效益:按直接产生经济收入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需本单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四)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提高疾病诊治能力水平及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五)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六)智库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指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七)对“本单位排名前1/100”中不足100人的单位统一按1人计算。

    第三十七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省卫生健康行业骨干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受到的表彰按相应层级认定。

    第三十八条  论文以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对待。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资料、论文集等。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三十九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业绩条件标准。其他业绩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四十条  使用“代表作举荐”业绩的,须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本专业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

    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

    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一条  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不含社会办医),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完成进修要求的,免于进修学习。《关于明确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人员进修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14〕46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学校医院(卫生所)工作人员;各级采供血机构、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取得博士学历或学位,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从事毒理、遗传等专业人员;年龄超过50周岁人员;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一级科室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以来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关于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05〕385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三条  在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工作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援外医疗队队员按照《甘肃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转换专业评审职称的,应取得相应专业中级职称且聘任满1年以上。晋升专业为当前聘任专业亚专业的可直接申报。

    第四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医疗技术专业晋升工作量要求

    专业类别

    评价项目

    单位

    晋升副主任技师

    晋升主任技师

    专  业

    医疗技术

    相关专业

    签发检查报告份数

    50000

    40000

    医学检验技术

    5000

    5000

    放射医学技术、超声医学技术

    4000

    4000

    病理学技术

    2500

    3000

    核医学技术



     

    甘肃省卫生系列卫生管理专业高级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管理专业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卫生管理专业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管理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医疗卫生行业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和副高两个层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卫生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助理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研究实习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本专业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高级职称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执行。鼓励基层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评价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应当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以及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医疗卫生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医德医风有关规定相关行为之一的。

    (三)存在其他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结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研究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副研究员满5年。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人员的能力。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及工作量。

    (一)专业技术能力。能主持制定或指导基层单位制定卫生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评价,对县级以上卫生管理有关业务技术方案的设计、组织实施、分析评价做出专业评估和分析;能正确处理复杂的、突发性的卫生管理相关事件,能引进开发新的评价方法和标准。能负责单位内设机构以上管理工作,对卫生管理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能够主持制订该领域的发展规划、管理体系,工作有重大创新,在省内具有较高影响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担任副研究员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含国家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承担教学任务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等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同级)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挂职等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十五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半年以上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在艰苦地区或县以下基层一线现场指导、调查、疫情处置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累计达130个工作日视同为连续服务半年的帮扶经历。

    第十六条  科研带教能力。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吸收、引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工作实践,并能进行总结。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人才及研究生的能力,经单位统一安排,任期内结对培养至少3名本专业研究人员,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任期内参加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相关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基本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6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前3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6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6项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6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6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6项业绩至少占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6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作为前2名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作为第1名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课题、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2.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2、3名)1次;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3项。上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

    5.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国家有关部委认可的研究报告2篇。

    6.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被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12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7.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情况报告、调查报告等。

    2)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3)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8.担任省级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长1届、常务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全国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国家卫生健康委专家委员会委员1届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9.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不能与第5项业绩同时使用)。

    10.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表彰2次。

    11.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任副研究员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研究员,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6项业绩至少占1项)

    第四节 特殊人才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任副高级职称后,可不受学历、论文、年限等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三章  副研究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助理研究员满5年;或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在县级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助理研究员满7年。

    第二十四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并用于工作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正确处理卫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研究人员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技术能力及工作量。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参与制定卫生管理中长期规划,进行有关业务技术方案的设计、组织实施、分析评价;对突发卫生管理事件具有独立的现场调查和紧急处理能力。能参与单位内设机构以上管理工作,对卫生健康事业管理有一定研究,能够参与制订本领域的发展规划、管理体系,工作有创新,在本地区具有较高影响力。

    (二)担任助理研究员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含国家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承担教学任务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等工作时间)。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同级)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挂职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二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连续服务1年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在艰苦地区或县以下基层一线现场指导、调查,疫情处置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累计达260个工作日视同为连续服务1年的帮扶经历。

    第二十九条  科研带教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卫生管理工作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具有培养本专业中、初级人才的能力,经单位统一安排,任期内结对培养至少1名本专业工作人员,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任期内参加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条  学术水平能力。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作为前2名获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省内空白的。

    第三十一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6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6项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6项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6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作为前4名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2.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县级一等奖2次。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上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

    5.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并公开发表省级论文1篇。

    6.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省级以上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8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7.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情况报告、调查报告等。

    2)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3)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8.担任省级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9.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以上优秀等次(不含社会办医人员)。

    10.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表彰2次以上。

    11.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破格申报。任助理研究员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副研究员,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三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6项至少占1项)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业绩。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评价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七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三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经济效益:按直接产生经济收入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需本单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三)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提高疾病诊治能力水平及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四)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五)智库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指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第三十九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省卫生健康行业骨干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受到的表彰按相应层级认定。

    第四十条  论文以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对待。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资料、论文集等。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一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业绩条件标准。其他业绩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代表作举荐”业绩的,须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本专业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

    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

    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三条  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不含社会办医),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完成进修要求的,免于进修学习。《关于明确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人员进修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14〕46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学校医院(卫生所)工作人员;取得博士学历或学位,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超过50周岁人员;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一级科室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以来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关于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05〕385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五条  在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工作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援外医疗队队员按照《甘肃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转换专业评审职称的,应取得医疗卫生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且从事卫生管理相关工作满1年以上。

    第四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甘人社通〔2021〕307号《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2021-07-30 22:06 2

    甘人社通〔2021〕307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兰州新区组织部、卫生健康委,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关于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30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基层卫生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扎根基层的卫生健康技术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卫生健康人才服务基层、扎根基层,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奋斗,根据人社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单位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8号),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基层下列医疗卫生机构的人才:

    (一)县(市、区)域内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机构;

    (三)临夏州、甘南州州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四)县域内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养结合机构)。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人才享有申报职称同等待遇。

    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基层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基层正高级职称包括主任医(护、技)师和研究员,副高级职称包括副主任医(护、技)师和副研究员按本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职称,统一颁发标注有“全省基层有效”字样电子职称证书,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有效,与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业绩突出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四条  本系列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正高级职称实行评审方式。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五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六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应当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医疗卫生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医德医风有关规定相关行为之一的。

    (三)据《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累计不良积分≥12分的,或连续2记分周期医师不良执业积分达到6分以上

    (四)存在其他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八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结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能力条件标准

    第九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一)申报主任医(护、技)师、研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副主任医(护、技)师、副研究员满5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卫生健康工作25年以上,任副主任医(护、技)师、副研究员满5年。

    (二)申报副主任医(护、技)师、副研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主治(主管)医(护、技)师、助理研究员满5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卫生健康工作20年以上,任主治(主管)医(护、技)师、助理研究员满5年;

    3.具备医学及相应专业中专(含中医药师承人员)学历,从事卫生健康工作25年以上,任主治(主管)医(护、技)师、助理研究员满5年。

    4.全科医学专业任主治医师满4年。

    第十条  执业能力。临床、公卫、口腔、中医(含民族医)、护理专业的人才须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

    (一)主任医(护、技)师、研究员

    精通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了解相关学科的新进展,能吸取新成果并应用于基层实际工作,是本专业在基层的学术带头人。

    (二)副主任医(护、技)师、副研究员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了解相关学科的新进展,并能用于实践。

    第十二条  岗位技术能力。

    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需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达到基层合格标准。

    (一)主任医(护、技)师、研究员

    有丰富的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解决基层卫生健康技术能力强, 医疗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当地影响力大,熟练掌握本专业疾病预防诊治工作流程,对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处理能力强,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的规范化、标准化整理归档能力强,具有培养和带教下一级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够主持本专业的业务讨论,具备较强的临床经验和分析总结能力,能对工作实践经验或本专业实践中问题进行分析总结。

    (二)副主任医(护、技)师、副研究员

    有较丰富的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解决基层卫生健康技术能力较强, 医疗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能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本专业疾病预防诊治工作,对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断、抢救、治疗或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有较强处理能力,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突发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的规范化、标准化整理归档能力较强,具有协助培养和带教下一级基层卫生健康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够主持或参与主持本院本专业的业务讨论,能对工作实践经验或本专业实践中问题进行分析总结。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十五条  帮扶乡村经历。晋升正高级职称的城镇人才应有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累计半年以上的帮扶经历;晋升副高级职称的城镇人才应有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六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基层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水平。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七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计算机医疗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章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十八条  正常晋升主任医(护、技)师、研究员

    (一)须符合第1-4项业绩条件标准,并达到第5-12项任意1项:

    1.平均每年在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圆满完成规定的业务工作量。

    2.培养带教3名以上下一级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或乡村医生,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

    3.每年在本单位或下级医疗机构举行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5次以上。

    4.结合本专业实际,独立撰写并经单位鉴定为优秀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或病案分析资料3篇,或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适用性技术报告、项目阶段任务报告等3篇。

    5.完成年度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目标。实行包村管理或划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覆盖率、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孕产妇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65%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规范管理率达到70%以上,高血压患者、Ⅱ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60%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类率达到80%以上,肺结核患者管理率90%以上,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达到95%以上。

    6.任期内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等次,或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获2次优秀等次。

    7.在本单位内主持完成开展新业务、新研究等,解决基层技术难题,并取得良好的医疗服务效益,或对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可持续发展给政府或(主管)部门提供客观、科学依据,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经市州级本专业学会认定(经本专业技术学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8. 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3以上年度在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中排名前3名(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未开展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的不得使用)。

    9.参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获乡镇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10. 任期内3个以上年度临床病历获医院评选优秀(以本单位公示报告为依据)。

    11.任期内 3以上年度临床工作量在本单位排名前3名(以HIS系统提取数据为准)。

    12.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1次优秀,或在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

    (二)下列情形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1.基层工作30年以上,且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任副高级职称10年以上,在州县(区、市)医疗卫生机构任副高级职称15年以上,符合本条第一款1-4项业绩条件的。

    2.全科医生在乡村工作20年以上,任副高级职称1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的。

    第十九条  正常晋升副主任医(护、技)师、副研究员:

    (一)须符合第1-4项业绩条件标准,并达到第5-12项任意1项:

    1.平均每年在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圆满完成规定的业务工作量。

    2.培养带教2名以上下一级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或乡村医生,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

    3.每年在本单位或下级医疗机构举行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3次以上。

    4.结合本专业实际,独立撰写并经单位鉴定为优秀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或病案分析资料2篇,或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适用性技术报告、项目阶段任务报告等2篇。

    5.完成年度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目标。实行包村管理或划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覆盖率、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孕产妇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65%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规范管理率达到70%以上,高血压患者、Ⅱ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60%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类率达到80%以上,肺结核患者管理率90%以上,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达到95%以上。

    6.任期内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等次,或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获2次优秀等次。

    7.在本单位内主持完成开展新业务、新研究等,解决基层技术难题,并取得良好的医疗服务效益,或对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可持续发展给政府或(主管)部门提供客观、科学依据,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经市州级本专业学会认定(经本专业技术学会2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8.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2以上年度在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中排名前3名(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未开展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的不得使用)。

    9.参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获乡镇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10. 任期内3个以上年度临床病历获医院评选优秀(以本单位公示报告为依据)。

    11.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临床工作量在本单位排名前3名(以HIS系统提取数据为准)

    12.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1次优秀,或在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

    (二)下列情形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1.基层工作25年以上,且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任中级职称10年以上,在州县(区、市)医疗卫生机构任中级职称15年以上,符合本条第一款1-4项业绩条件的。

    2.全科医生取得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职称后,在乡村医疗机构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的。

    3.医学及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考取中级职称后,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优秀的

    (三)医学及相应专业博士毕业,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聘任副高级职称。在州和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满1年、考取中级职称后,可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

     

    第五章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或专业总工作年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一)破格申报主任医护、技师、研究员,应任副主任医护、技师、副研究员满3年,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八条第(一)款1-4项业绩条件前提下,每破1项在5-12项业绩条件中增加2项。

    (二)破格申报副主任医(护、技)师,应任主治(管)医(护、技)师、研究实习员满3年,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九条第(一)款1-4项业绩条件前提下,每破1项在5-12项业绩条件中增加2项。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业绩。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二十二条  对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全科医学专业人员,职称晋升时与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

    第二十四条  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须经同业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

    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

    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不含社会办医),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完成进修要求的,免于进修学习。《关于明确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人员进修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14〕46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学校医院(卫生所)工作人员;各级采供血机构、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取得博士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辅助生殖、放疗、核医学毒理、遗传等专业人员;年龄超过50周岁人员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一级科室负责人(主持工作);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以来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关于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05〕385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七条  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工作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援外医疗队队员按照《甘肃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考取中级职称的,调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5年内初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同条件人员参评相应层级职称。省、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调入基层单位工作,服务3年以上,可申报基层高级职称。

    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首次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可提前1年。本评价条件标准下发前在基层工作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均可享受1次提前1年申报政策。

    第三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甘人社通〔2021〕274号《甘肃省农业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2021-07-28 22:18 0

    甘人社通〔2021〕27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兰州新区组织部、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7〕81号)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关于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农业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20日



    甘肃省农业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及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农业技术人才立足岗位,为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作贡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业系列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包括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自由职业者)。包括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草业、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业经济管理、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专业领域。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农业系列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级(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农经师,以下简称正高级职称)、副高级(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经师,以下简称副高级职称)和中级(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以下简称中级职称)三个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本系列农业经济管理专业中级、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第四条  初级职称(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及农业技术员)和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转正定职,不再由评委会评审,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农业系列高技能人才可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相应专业初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农业系列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须在本岗位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下人才(含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和艰苦条件单位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可按照《甘肃省基层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文件执行。鼓励基层单位和艰苦条件单位作出贡献人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评价条件标准申报,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七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特别要加强政治素质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违背本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得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职称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实践经验丰富,科学实践能力强,学术造诣高,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应用并引领全省本专业科技发展的水平和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主持完成农业生产中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适用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领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研制开发的新品种通过审定(鉴定、认定、登记),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部门下达的技术推广、技术改造、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农业资源保护利用、调查规划、检测评估等通过验收。
      (二)主持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或主持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及规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质量高、评审评价高、行业认可度高,获省级以上业务部门认可。
      (三)担负省、市(州)或县(市、区)动植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农业自然灾害预防技术规程和防控预案的制定和指导实施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防灾减灾效果。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在全国有影响的本专业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中提交高质量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或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五)获省级以上表彰;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发明专利;或指导、培养的中青年专业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副高级职称满5年。
      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本科学历。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专著、译著1部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以上;或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以上;或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
      第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累计1年以上帮扶基层经历,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驻村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队员累计1年以上。或深入基层开展产业扶贫、乡村振兴包抓督导专项工作任务累计1年以上。
      (二)在县以下基层对应单位帮扶服务或挂职累计1年以上。
      (三)被聘为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服务基层满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及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通过项目合作、专家服务、抓点示范、兼职等多种形式到基层开展对应专业技术服务活动累计1年以上。
      (五)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以上企业或基层事业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经历。
      第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本专业领域设计、分析、业务操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并满足第(三)款“工作业绩必选项”要求: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4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1次、或获二等奖(前4名)1次、或获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标准1项,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参与完成(第4、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4项至少具备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重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主持完成(前2名)省级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且培育专业技术人才10名以上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200名以上,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其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前7名)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科技奖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并满足第(三)款“工作业绩必选项”要求: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部级科技奖一、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前5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1次。
      2.参与完成(第5、6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科研等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农业农村改革类试点任务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第三方评估;或参与完成(第4、5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重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主持完成(前2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其他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
      3.参与完成(第3、4名)省级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且培育专业技术人才10名以上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200名以上;或主持完成(前2名)市级重点人才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且培育专业技术人才10名以上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200名以上。
      4.获本专业全国技能竞赛一、二等奖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二等奖2次以上。
      5.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发表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的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论文1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论文2篇以上。
      6.独著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或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以上;或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或不少于4个技术章节(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7.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智库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1项以上,或被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项以上(以文件或批示为准)。
      8.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际专利授权(前3名)1项;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2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4项。上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必须与本专业相关,除国际专利外,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9.获国家新品种保护权、国审品种(前5名)、国家登记品种(前2名)1项以上。
      10.培养指导至少3名中青年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依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或在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中获奖。
      11.获市厅级表彰2次。
      12.担任国家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国内核心刊物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13.本人研究的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科技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经3名及以上同行业在职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4.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全国性科技奖三等奖(前4名)以上奖励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1至4项必须具备1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5至14项每项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三)工作业绩必选项(以下均需提供文件通知、任务书、工作计划等相关证明材料)
      1.正高级农艺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选育出农作物新品种、新材料1个以上。
      (2)参与制定市厅级以上发展规划或执笔起草县级以上有质量的规范性文件、专项工作方案、实施方案累计20份以上。
      (3)参与处置重大植物病虫疫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4)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试验研究、技术示范推广等工作,累计时间300天以上。
      (5)结合重点产业开展抓点示范工作,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20个以上,每个示范基地(点)面积100亩以上,或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10个以上,每个示范基地(点)面积200亩以上。
      (6)参与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国家和省级资金补助项目或其他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新装备等推广工作,累计推广面积10万亩以上;或参与农业农村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累计100吨以上。
      (7)累计培训农民5000人次以上,或培训技术人员1000人次以上。
      (8)对市、县、乡级开展种植技术指导工作25次以上,且覆盖5个市(州)以上、或30个县(市、区)以上、或50个乡镇以上、或100个村(或种植基地、专业合作社)以上。
      (9)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农产品质监体系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4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实验室工作人员检测样品3000份以上或编制签发检测报告50份以上。
      (10)累计指导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面积10万亩;或累计指导认定“三品一标”农产品5个以上;或累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10家以上,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5000张以上。
      (11)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2.正高级畜牧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参与完成畜禽、牧草等新品种选育、新技术研究工作。
      (2)参与处置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3)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开展试验研究、技术示范推广等工作,累计时间300天以上。
      (4)参与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等国家和省级资金补助项目或其他畜禽新品种、杂交改良技术或标准化畜禽养殖管理技术或畜禽饲草料技术推广300万羊单位以上;或牧草新品种100万亩以上;或其他新品种、杂交改良技术或其他养殖管理技术或畜禽饲草料技术覆盖300个村(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上;或参与农业农村废弃物无害化处理100吨以上。
      (5)结合重点产业开展抓点示范工作,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20个,每个示范基地(点)300个羊单位以上,或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10个,每个示范基地(点)600个羊单位以上,或饲草料加工500吨以上。
      (6)累计培训各级畜牧技术人员及农牧民2000人次以上。
      (7)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畜产品质监体系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4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实验室工作人员检测样品3000份以上或编制签发检测报告50份以上。
      (8)对市、县、乡级开展畜禽养殖或牧草种植等技术指导工作25次以上,且覆盖5个市(州)以上、或20个县(市、区)以上、或50个乡镇以上、或100个村(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上;或累计指导认定“三品一标”畜产品5个以上;或累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10家以上,开具食用畜产品合格证5000张以上。
      (9)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3.正高级兽医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参与处置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2)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常规(普通)动物疫病和寄生虫病防治10次以上,在基层一线工作时间300天以上。
      (3)对市、县、乡级开展动物防疫督查指导工作10次以上,覆盖20个县(市、区)或40个乡镇或100个村(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上。
      (4)指导市、县、乡级基层兽医人员技术培训工作,参与举办培训班10期以上,培训1000人次以上;或累计指导认定“三品一标”畜产品5个以上;或累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10家以上,开具食用畜产品合格证5000张以上。
      (5)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兽医实验室建设达标工作或参与完成20个市(州)、县(市、区)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兽医实验室人员累计完成病原学检测样品500份以上或血清学检测样品10000份以上或编制签发检测报告50份以上;或兽药残留检测样品1000份以上。
      (6)负责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动物防疫工作进行包抓督导,指导市(州)、县(市、区)全面落实动物防疫包抓责任制;或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畜产品质监体系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4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实验室建设工作。
      (7)按规范及时编写或审核报送动物疫情报告,做到不漏报、不迟报,报送动物疫情监测信息25条以上。
      (8)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等工作,累计时间不少于300天。
      (9)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4.正高级农经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参与指导完成省级以上农村社会经济改革试点、示范项目或课题。
      (2)主持制定市厅级以上发展规划或执笔起草县级以上规范性文件、专项工作方案、实施方案累计30份以上。
      (3)主持实施和拟定的农村社会经济方面调研报告,有5份以上得到市厅级以上部门转报转发。市级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份,县级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份。
      (4)培训下级业务骨干、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社员、家庭农场主、村级财务人员、村级纠纷调解员等累计5000人次以上。
      (5)参与指导农村集体财务会计和集体资产管理,市(州)或县(市、区)所有乡镇“三资”网络端口正常运行率达90%以上,村级财务运行规范。
      (6)参与指导完成村级财务审计、村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财务审计、专项审计等审计工作,累计完成审计300个会计核算单位、审计资金500万元以上。
      (7)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和规范运行管理600户以上,规范运行的达到90%以上。
      (8)参与调解仲裁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和处置本地重大信访案件累计15件以上。
      (9)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等工作,累计时间300天以上。
      (10)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取得第(一)款1项和第(三)款1项;或第(二)款1-12项中的2项(其中1-4项至少具备1项)和第(三)款1项。
      破格申报需由2名以上同行业正高级专家推荐。
         

    第四章  副高级职称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应用本专业科技发展的水平和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参与完成农业生产中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适用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领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研制开发的新品种通过审定(鉴定、认定、登记),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部门下达的技术推广、技术改造、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农业资源保护利用、调查规划、检测评估等通过验收。
      (二)参与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或参与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及规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质量高、评审评价高、行业认可度高,获市级以上业务部门认可。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市(州)或县(市、区)动植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农业自然灾害预防技术规程和防控预案的制定和指导实施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防灾减灾效果。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在全省有影响的本专业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中提交高质量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五)获市厅级以上表彰;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指导、培养的中青年专业人才取得明显业绩。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邻相近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任中级职称满5年。
      (二)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并任中级职称满5年。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专科学历。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列入省级计划的教材1部以上;或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项以上,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省内空白;或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以上。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累计1年以上帮扶基层经历,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驻村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队员累计1年以上。或深入基层开展产业扶贫、乡村振兴包抓督导专项工作任务累计1年以上。
      (二)在县以下基层对应单位帮扶服务或挂职累计1年以上。
      (三)被聘为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服务基层满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及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通过项目合作、专家服务、抓点示范、兼职等多种形式到基层开展对应专业技术服务活动累计1年以上。
      (五)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以上企业或基层事业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经历。
      第三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本专业领域设计、分析、业务操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并满足第(三)款“工作业绩必选项”要求: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7名)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2.全国性。获国家部委表彰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标准1项,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参与完成(第6、7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前6名),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完成(前3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1项,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参与完成(第4、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4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完成(前3名)省级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且培育专业技术人才5名以上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100名以上,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本专业技术领域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4项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5.其他。获县(市、区)委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4项至少具备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市、区)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并满足第(三)款“工作业绩必选项”要求:
      1.获省级科技三等奖(定额内人员);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县(市、区)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2次。
      2.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前5名)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或完成省级项目子课题(前2名)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农业农村改革类试点任务、或完成(前3名)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业农村改革类试点任务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第三方评估;或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前3名)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
      3.参与完成(前4名)省级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且培育专业技术人才5名以上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100名以上;或完成(前2名)市级重点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且培育专业技术人才5名以上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100名以上。
      4.获本专业全国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
      5.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论文2篇以上。
      6.独立或参与编写(前3名)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或主编列入省级计划的教材1部以上;或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或不少于2个技术章节(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7.作为前2名完成人,撰写的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智库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1项以上,或被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以上(以文件或批示为准)。
      8.获国家发明专利(前3名)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以上。上述专利或著作权登记必须与本专业相关且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9.获国家新品种保护权、国审品种(前7名)、国家登记品种(前3名)、省审品种(前3名)1项以上。
      10.培养指导至少2名中青年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依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或在本专业市厅级技能竞赛中获奖。
      11.获得年度考核3次以上优秀。
      12.获市厅级表彰1次。
      13.担任省级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省级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14.本人研究的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科技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经3名及以上同行业在职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5.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三等奖(前3名)以上奖励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1-4项至少具备1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5-15项每项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三)工作业绩必选项(以下均需提供文件通知、任务书、工作计划等相关证明材料)
      1.高级农艺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参与完成选育农作物新品种、新材料1个以上。
      (2)参与制定县级以上发展规划或执笔起草县级以上有质量的规范性文件、专项工作方案、实施方案累计15份以上。
      (3)参与处置重大植物病虫疫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4)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试验研究、技术示范推广等工作,累计时间300天以上。
      (5)结合重点产业开展抓点示范工作,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10个,每个示范基地(点)面积100亩以上;或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5个以上,每个示范基地(点)面积200亩以上。
      (6)参与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国家和省级资金补助项目或其他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新装备等推广,累计推广面积5万亩以上;或参与农业农村废弃物无害化处理50吨以上。
      (7)累计培训农民3000人次以上,或培训技术人员500人次以上。
      (8)对市、县、乡级开展种植技术指导工作15次以上,且覆盖5个市(州)以上、或20个县(市、区)以上、或25个乡镇以上、或50个村(或种植基地、专业合作社)以上。
      (9)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农产品质监体系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2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实验室建设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累计检测样品1800份以上或编制签发检测报告30份以上。
      (10)累计指导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面积6万亩;或累计指导认定“三品一标”农产品3个以上;或累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6家以上,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3000张以上。
      (11)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2.高级畜牧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参与完成畜禽、牧草等新品种选育、新技术研究工作。
      (2)参与处置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3)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开展试验研究、技术示范推广等工作,累计时间300天以上。
      (4)参与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等国家和省级资金补助项目或其他畜禽新品种、杂交改良技术或标准化畜禽养殖管理技术或畜禽饲草料技术推广200万羊单位以上;或牧草新品种80万亩以上;或其他新品种、杂交改良技术或其他养殖管理技术或畜禽饲草料技术覆盖200个村(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上;或参与农业农村废弃物无害化处理50吨以上。
      (5)结合重点产业开展抓点示范工作,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10个以上,每个示范基地(点)300个羊单位以上,或饲草料加工500吨以上。
      (6)累计培训各级畜牧技术人员及农牧民1000人次以上。
      (7)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畜产品质监体系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2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实验室建设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累计检测样品1800份以上或编制签发检测报告30份以上。
      (8)对市、县、乡级开展畜禽养殖或牧草种植等技术指导工作15次以上,且覆盖5个市(州)以上、或20个县(市、区)以上、或25个乡镇以上、或50个村(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上;或累计指导认定“三品一标”畜产品3个以上;或累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6家以上,开具畜产品合格证3000张以上。
      (9)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3.高级兽医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参与处置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2)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常规(普通)动物疫病和寄生虫病防治8次以上,在基层一线工作时间300天以上。
      (3)对市、县、乡级开展动物防疫督查指导工作8次以上,覆盖10个县(市、区)或20个乡镇或50个村(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上。
      (4)指导市、县、乡级基层兽医人员技术培训工作,参与举办培训班8期以上,培训800人次以上;或累计指导认定“三品一标”畜产品3个以上;或累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6家以上,开具畜产品合格证3000张以上。
      (5)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兽医实验室建设达标工作或参与完成10个市(州)、县(市、区)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兽医实验室人员累计完成病原学检测样品不少于300份或血清学检测样品不少于6000份或编制签发检测报告30份以上;或兽药残留检测样品500份以上。
      (6)负责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动物防疫工作进行包抓督导,指导市(州)、县(市、区)全面落实动物防疫包抓责任制;或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畜产品质监体系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2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实验室建设工作。
      (7)按规范及时编写或审核报送动物疫情报告,做到不漏报、不迟报,报送动物疫情监测信息不少于15条。
      (8)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等工作,累计时间300天以上。
      (9)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4.高级农经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参与指导完成市厅级以上农村社会经济改革试点、示范项目或课题。
      (2)参与制定市厅级以上发展规划或执笔起草县级以上规范性文件、专项工作方案、实施方案累计20份以上。
      (3)主持实施和拟定的农村社会经济方面调研报告,有2份以上得到市厅级以上部门转报转发,县级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份。
      (4)培训下级业务骨干、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社员、家庭农场主、村级财务人员、村级纠纷调解员等累计3000人次以上。
      (5)参与指导农村集体财务会计和集体资产管理,县(市、区)所有乡镇“三资”网络端口正常运行率达90%以上,村级财务运行规范。
      (6)参与指导完成村级财务审计、村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财务审计、专项审计等审计工作,累计完成审计200个会计核算单位、审计资金200万元以上。
      (7)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和规范运行管理300户以上,规范运行的达到90%以上。
      (8)参与调解仲裁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和处置本地重大信访案件累计10件以上。
      (9)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等工作,累计时间300天以上。
      (10)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取得第(一)款1项和第(三)款1项;或第(二)款1-11项中的2项(其中1-4项至少具备1项)和第(三)款1项。
      破格申报需由2名以上同行业正高级专家推荐。

    第五章  中级职称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五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领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等。
      (二)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三)具有独立承担农业研究推广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任助理级职称满2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任助理级职称满4年。
      (三)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任助理级职称满5年。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中专学历。
      第三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三十八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九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但需提供本人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或其他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总结1份。
      第四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能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开展专业设计、分析、业务操作等。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并满足第(三)款“工作业绩必选项”要求:
      1.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县(市、区)科技奖一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
      2.参与完成(定额内人员)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或完成(前6名)省级项目子课题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或完成(前5名)市科技局下达的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或完成(前3名)县科技局下达的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前6名)省级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或完成(前5名)市级重点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
      3.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参与完成(前5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专项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前5名)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业农村改革类试点任务1项,或完成(前3名)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业农村改革类试点任务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第三方评估。
      4.参与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团体标准1项;或参与完成(前6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1项。
      5.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州)级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并满足第(三)款“工作业绩必选项”要求:
      1.参与完成(第7名及以后)省级项目子课题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第6名及以后)市厅级本专业重点专项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
      2.参与完成(第7名及以后)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1项。
      3.或参与完成(第6名及以后)省级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或完成(第5名及以后)市级重点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
      4.获得市(州)级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
      5.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论文1篇以上。
      6.参与编写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或主编列入省级计划的教材1部以上。
      7.作为前4名完成人,撰写的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智库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1项以上,或被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1项以上(以文件或批示为准)。
      8.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且获得成果转化,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9.获国家新品种保护权、国审品种、国家登记品种、省审品种1项以上。
      10.获得年度考核2次以上优秀。
      11.获县级表彰1次。
      以上业绩条件1-4项至少具备1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5-11项每项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三)工作业绩必选项(以下均需提供文件通知、任务书、工作计划等相关证明材料)
      1.农艺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完成农作物新品种、新材料选育工作。
      (2)参与处置重大植物病虫疫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3)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试验研究、技术示范推广等工作,累计时间200天以上;或驻村帮扶半年以上。
      (4)结合重点产业开展抓点示范工作,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5个,每个示范基地(点)面积100亩以上;或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3个以上,每个示范基地(点)面积200亩以上。
      (5)参与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国家和省级资金补助项目或其他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新装备等推广,累计推广面积2万亩以上;参与农业农村废弃物无害化处理20吨以上。
      (6)累计培训农民1000人次以上,或培训技术人员200人次以上。
      (7)对市、县、乡级开展种植技术指导工作10次以上,且覆盖3个市(州)以上、或10个县(市、区)以上、或15个乡镇以上、或30个村(或种植基地、专业合作社)以上。
      (8)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农产品质监体系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1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实验室建设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累计检测样品1500份以上或编制签发检测报告20份以上。
      (9)累计指导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面积3万亩;或累计指导认定“三品一标”农产品2个以上;或累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5家以上,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1000张以上。
      (10)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2.畜牧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完成畜禽、牧草等新品种选育、新技术研究工作。
      (2)参与处置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3)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开展试验研究、技术示范推广等工作,累计时间200天以上;或驻村帮扶半年以上。
      (4)参与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等国家和省级资金补助项目或其他畜禽新品种、杂交改良技术或标准化畜禽养殖管理技术或畜禽饲草料技术推广100万羊单位以上;或牧草新品种50万亩以上;或其他新品种、杂交改良技术或其他养殖管理技术或畜禽饲草料技术覆盖100个村(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上;参与农业农村废弃物无害化处理20吨以上。
      (5)结合重点产业开展抓点示范工作,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5个,每个示范基地(点)300个羊单位以上,或饲草料加工500吨以上。
      (6)累计培训各级畜牧技术人员及农牧民500人次以上。
      (7)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畜产品质监体系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1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实验室建设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累计检测样品1500份以上或编制签发检测报告20份以上。
      (8)对市、县、乡级开展畜禽养殖或牧草种植等技术指导工作10次以上,且覆盖3个市(州)以上、或10个县(市、区)以上、或15个乡镇以上、或30个村(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上;或累计指导认定“三品一标”畜产品2个以上;或累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5家以上,开具畜产品合格证1000张以上。
      (9)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3.兽医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处置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2)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常规(普通)动物疫病和寄生虫病防治5次以上,在基层一线工作时间200天以上。
      (3)对市、县、乡级开展动物防疫督查指导工作5次以上,覆盖5个县(市、区)或10个乡镇或20个村(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上。
      (4)指导市、县、乡级基层兽医人员技术培训工作,参与举办培训班5期以上,培训500人次以上;或累计指导认定“三品一标”畜产品2个以上;或累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5家以上,开具畜产品合格证1000张以上。
      (5)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兽医实验室建设达标工作;兽医实验室人员累计完成病原学检测样品200份以上或血清学检测样品4000份以上;或兽药残留检测样品100份以上。
      (6)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动物防疫工作进行包抓督导,指导市(州)、县(市、区)全面落实动物防疫包抓责任制;或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畜产品质监体系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1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实验室建设工作。
      (7)按规范及时编写或审核报送动物疫情报告,做到不漏报、不迟报;报送动物疫情监测信息不少于10条。
      (8)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等工作,累计时间200天以上;或驻村帮扶半年以上。
      (9)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第四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取得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4项至少具备1项)和第(三)款1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评价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县级”指县(市、区)委、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四十六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四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科技奖励、项目、技术标准、智库成果、专利、技能竞赛等业绩做支撑;科技奖励和表彰奖励严格按省职改办《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均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相关部门组织的为准。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四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1个羊单位折算1/3头猪或20只鸡(兔等)或1/10头牛,工作业绩必选项中的人次、份数、吨位、天数等均为累计量。
      第四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由现用人单位审核佐证材料和出具意见,并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十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论文等)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或证书为依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五十一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国内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对待。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E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等期刊,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不包含增刊。论文是否属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的期刊是否收录于以上核心期刊的当年要目为准。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五十二条  本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专业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五十三条  使用专家举荐的,须经3名以上同行业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正高级二、三级岗位专家,企业须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的正高级专家)实名推荐。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须经2/3以上专家同意。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五十四条  破格申报专家推荐中,专家须持全省有效范围资格证书。推荐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专家须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人员。
      第五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 甘人社通〔2021〕292号 甘肃省工程系列质量监督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2021-07-26 22:26 51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人社通〔2021〕292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系列质量监督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


    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工程系列质量监督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工程系列质量监督工程专业

    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激发质量监督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质量监督工程专业人才队伍,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安全等质量监督工程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专业职称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助理级和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

    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质量监督工程领域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中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第五条  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六条  质量监督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技术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质量监督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专业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取得的证书等级,参考其他业绩,确定相应层级职称。

    在质量监督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质量监督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下同)实行高级职称单独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鼓励基层作出贡突出贡献人才按本评价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八条  质量监督工程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十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用人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存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本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  专业能力。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质量监督工程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质量监督工程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精通质量监督工程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有关法规。在质量监督工程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科技奖励;主持制定的质量监督工程相关领域的标准、规范、规程,研发的检验检测技术与检验检测设备、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技术、锅炉环境保护技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等,在国内外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者为企业解决了技术难题;主持完成质量监督工程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质量监督工程专业重要研究成果或其他与质量监督工程专业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行业发展;公开出版或发表质量监督工程专业领域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 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标准的编写;获多项国家发明专利。

    (四)技术帮带作用明显,是质量监督工程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指导、培养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本科学历。

    第十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研究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十九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质量监督工程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各类企业和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外,其他省、市属单位晋升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推荐。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列入国家级的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实施的国际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校准规范2项。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第3名)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2名)完成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4名)完成国家部委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3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6名),并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省级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技术规程、规范3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至少占1项):

    1.作为前2名,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1项。

    2.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市厅级质量监督工程专业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3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至少有1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重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损害评估以及报告编制等工作2起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2起以上产品重要缺陷的鉴定、安全评估与处理,负责编制分析、评估报告或缺陷处理方案及相应的技术报告,其结论被负责组织鉴定和评估的单位认可。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国家部委下达并发布实施的质量监督工程专业相关技术规范、规程、补充检验方法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考核通过的省级新建项目计量标准3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省级项目3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5.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2项,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6.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生产化,单个技术项目转化(技术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

    7.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项。

    8.获国际专利(前3名)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3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6项。上述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9.对确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虽未获得各级政府奖项、项目、发明创造等,但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实名举荐。

    10.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1篇;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2篇;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

    11.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著作、译著或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或不少于4个技术章节(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译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2.获市厅级表彰2次以上。

    13.获得本专业全国技能竞赛一、二等奖1次;或获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二等奖2次以上。

    14.担任国家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国内核心刊物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或担任国家、行业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3年以上。

    15.培养指导至少3名质量监督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6.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9-16项达到1次计算为1项,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二十三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1.任职年限。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

    2.业绩条件。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二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8项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破格申报需由2名质量监督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质量监督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质量监督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质量监督工程专业领域能够发挥一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  技术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科技奖励;主持或参与制定的质量监督工程相关领域的标准、规范、规程,研发的检验检测技术与检验检测设备、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技术、锅炉环境保护技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等,在国内外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者为企业解决了技术难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质量监督工程专业相关研究成果推动行业发展;公开出版或公开发表质量监督工程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规程的编写;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四)是质量监督工程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  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质量监督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工程师满5年。

    (二)具备质量监督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任工程师满5年。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专科学历。

    (三)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质量监督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第二十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二十九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报告、技术推广总结、技术报告、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标准规范、专利成果等。

    第三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质量监督工程专业工作实践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各类企业和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外,其他省、市属单位晋升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推荐。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4名)完成列入国家级的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作为主要完成人(前4名)完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国家计量检定规程1项。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三等奖(前3名);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3名)完成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4名)完成国家部委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2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2名)完成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7项至少占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由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补充检验方法2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考核通过的省级新建项目计量标准2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4.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7项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2名)2次,参考其他业绩;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2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2名)完成市厅级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7项至少占1项)

    1.作为前2名,获县区级科技奖励一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4名)完成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的事件调查、损害评估以及报告编制等工作2起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4名)完成2起以上产品重要缺陷的鉴定、安全评估与处理,负责编制分析、评估报告或缺陷处理方案及相应的技术报告,其结论被负责组织鉴定和评估的单位认可。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省级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市厅级项目3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1项,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5.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2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

    6.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2项,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

    7.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3项。上述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8.对确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虽未获得各级政府奖项、项目、发明创造等,但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实名举荐。

    9.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著作、译著或列入省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或不少于2个技术章节(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译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0.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2篇以上。

    11.获县委县政府表彰2次;或县区级表彰3次。

    12.获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

    13.担任省级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行业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委员会技术委员3年以上。

    14.培养指导至少2名质量监督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5.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

    16.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8-16项每达到1次计算为1项,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1.任职年限。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

    2.业绩条件。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三十三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三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7项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破格申报需由2名质量监督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五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  专业能力。能够熟悉掌握和灵活运用质量监督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解决业务问题的能力,胜任本职岗位工作。

    第三十  技术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优秀,受到县级以上表彰或奖励;参与完成质量监督工程专业课题项目,能解决质量监督工程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参与质量监督工程专业相关课题研究工作;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公开出版或发表质量监督工程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完成质量监督工程专业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规程的撰写;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四)是本单位技术骨干。能较好地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任务。具有指导和培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三)具备中专学历,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

    (四)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第三十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三十九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四十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但要独立撰写能够体现本专业技术水平的高质量工作总结1份。

    第四十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字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质量监督工程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定额内人员);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获省级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参与完成(前6名)由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规程1项。

    2.获市厅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定额内人员);或参与完成(前6名)市厅级以上质量监督工程专业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获县区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县区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县区级以上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定额内人员),参考其他业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县区级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获得与质量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

    2.参与完成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规程1项。

    3.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1项,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4.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质量监督工程专业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县区级课题、科研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5.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1项被县委县政府、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得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

    6.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1年以上;或担任全省行业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委员会技术委员1年以上。

    7.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能够反映个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调查报告、工作总结等1篇(需由1名本专业在职在岗高级工程师签署推荐意见)。

    8.获乡党委乡政府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相关表彰1次。

    9.获市厅级技能竞赛三等奖1次。

    10.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2次优秀等次。

    11.指导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完成(前3名)团体标准1项;或指导企业完成(前3名)企业标准1项。

    12.任现职前曾获市厅级表彰或市厅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科技奖励、专利、完成项目、标准以及智库研究成果等,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四十四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1.任职年限。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

    2.业绩条件。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第四十三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四十三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六  附  则

    第四十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申报人员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该时间结束后,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申报人员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四十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感、成就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已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重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帮扶基层经历需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基层包括:县(市、区)级及以下单位和甘南、临夏州属单位。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以鉴定验收报告为准。

    (五)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六)智库研究成果被“采纳”指被相关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七)专利成果的认定以专利证书为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认定以登记证书为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指授权专利。

    四十九  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须经3名以上同行业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在职在岗3年以上)实名推荐。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须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须经2/3以上专家同意;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五十条  破格申报专家推荐中,专家必须持全省范围有效资格证书,且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正高级专家。

    第五十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五十  权威期刊已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论文是否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国内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对待。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等期刊,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公开发行”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期刊。

    代替论文是指:(1)代替国内核心期刊论文。一是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的本专业专著、译著;二是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三是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四是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的。(2)代替省级学术期刊论文。一是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二是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的;三是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省内空白的。

    第五十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五十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  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甘人社通〔2021〕273号《甘肃省基层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2021-07-20 22:19 0

    甘人社通〔2021〕27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兰州新区组织部、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7〕81号)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关于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基层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20日



    甘肃省基层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提高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基层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扎根基层的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基层人才扎根基层、服务“三农”,为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作贡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下列基层机构从事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
        (一)县(市、区)及以下的企事业单位。
        (二)甘南州、临夏州州属企事业单位。
        (三)基层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
        省市属艰苦单位参照本条件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基层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副高级2个层级,名称分别是: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和高级农经师,以下简称副高级职称)。
        第四条  按本评价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职称,统一颁发“全省基层有效”或“全省艰苦单位有效”职称证书。在全省基层单位有效或艰苦单位有效职称,与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业绩突出的人才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及全省艰苦单位有效职称。
        第五条  基层农业系列中级职称不再制定单独评价条件标准,按全省统一条件标准评价。
        本系列农业经济管理专业中级、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第六条  基层农业系列除农业经济专业外,初级职称(助理级、员级)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七条  农业系列高技能人才可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相应专业初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须在本岗位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基层农业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九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奉公,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十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特别要加强政治素质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违背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得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坚实的农业科技专业理论知识和规范的操作技能,及时推广农业科技新成果,是本专业在基层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长期在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负责编制本工作领域的产业发展规划,或完成(前2名)已采用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项目报告、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试验检测报告、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培训教材等。
        (二)主持(前2名)完成县(市、区)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农村社会经济创新或改革等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3名)连续参与上述工作5年以上。
        (三)解决了基层3个以上本领域生产及科技推广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难题。
        (四)主持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得到大规模应用,产生显著效益。
        (五)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六)负责过基层动植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农业自然灾害防控技术指导、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农村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或在重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动植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农业自然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农村节能减排、农村社会经济重大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
        (七)近5年主持过全县本专业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或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第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副高级职称满5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在乡村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副高级职称满5年。
        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本科学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专科学历。
        第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具有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技术标准、专利、技术规程、项目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技术操作规程、试验检测报告、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成果等。
        第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镇人才任职期间到乡村服务满1年、或与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技术协作服务关系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服务或技术协作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一条  外语应用能力。鼓励基层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基层正常晋升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采用评委会评审认定和评委会考核认定2种方式。
        (一)评委会评审认定。任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以来,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4项以上(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达到5项以上),其中1-6项至少达到1项;或达到直报直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业绩条件中的1项。
        1.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定额内人员)以上1次;或市厅级二等奖(前5名)1次;或市厅级三等奖(前3名)1次;或县区级一等奖(前2名)1次。
        2.获市级及以上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一、二等奖1次。
        3.主持(前2名)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新装备等科技成果,经推广转化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或完成(前5名)上述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2000万元或上缴利税100万元。(附相关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下同)
        4.主持完成(前2名)市州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农村社会经济创新或改革等工作1项,或主持完成(前2名)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农村社会经济创新或改革等工作2项,经验收评估或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或完成(前5名)省级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且培育专业技术人才10名以上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200名以上;或完成(前3名)市级重点人才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且培育专业技术人才10名以上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200名以上。(附相关单位的文件、任务书、验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考核结果等,下同)
        5.主持(前2名)引进推广示范的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2000万元或上缴利税100万元,或新增推广种植大田20万亩(种草2万亩)或日光温棚1000亩,或新增养殖畜禽10万个羊单位,或新增推广生产饲草饲料20万吨,或新增减排二氧化碳2000吨;或完成(前5名)引进推广示范的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4000万元或上缴利税200万元,或新增推广种植大田40万亩(种草4万亩)或日光温棚2000亩,或新增养殖畜禽20万个羊单位,或新增推广生产饲草饲料40万吨,或新增减排二氧化碳4000吨。(附相关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下同)
        6.获国家发明专利(前3名)2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4项。上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必须与本专业相关,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7.获新品种保护权、国审品种(前5名)、国家登记品种(前2名)1项以上。
        8.指导800名以上农牧民及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使用新科技成果,或牵头组织农业实用技术现场会、培训班等30场次以上,或指导8个以上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近5年收益(集体经济收入)连续递增均在5%以上,或指导50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运行。(提供相应培训文件、指导基层人才使用新成果反馈意见,下同)
        9.参与或指导动物防疫累计10万个羊单位,或人工改良家畜2万个羊单位,或防控农田及草原病虫鼠害40万亩,或提交、发布动植物监测疫情报告(不含简报)40条,或推广处理农业农村废弃物10万吨,或指导打造“三品一标”品牌农畜产品5个,或检验检测农畜产品农(兽)药残留1000份以上。(不累加计算,提供领取药剂登记记录、相关验收报告等,下同)
        10.获市(州)及以上党委政府、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11.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获县(市、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
        12.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对策研究、咨询建议、建言献策等综合性报告(不包括简讯、报道、文件汇编及起草的文件等,下同)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市(州)业务主管部门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
        13.作为基层公认的学术带头人,培养了5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获厅(局)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附培养计划和相关文件,下同)
        14.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或在乡镇工作的获2次优秀,或在基层工作满30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2次优秀,或在乡镇工作满25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1次优秀,或任驻村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队员,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2次优秀。
        15.从事动植物防疫、检疫、检验、化验,沼气生产、维护、检测等有毒有害工作连续10年以上,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或防疫、检疫、病死畜无害化处理5万个羊单位。(有毒有害工作按相关规定认定,下同)
        16.在3个及以上专业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有1个岗位的业绩获市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7.作为离岗创业人员,带动、辐射创业所在地周边农户100户以上且近3年累计人均纯收入增加2000元以上,或在乡村创办家庭农场、手工作坊、扶贫车间、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10人以上连续就业满3年。
        18.解决农业行业或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实名举荐。
        19.任现职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市州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荣誉称号、专业竞赛和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奖项县级一等奖(第1名)、市厅级二等奖(前3名)、省级三等奖(前3名)及以上奖励人才,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第1至4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5至19项每项计算够1次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二)下列情形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在基层工作满30年,且在乡村单位任副高级职称满10年或在州县(区、市)单位任副高级职称满15年,并取得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1项以上业绩贡献的。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项数前提下,每破1项增加1至17项中的3项(其中第1至6项至少1项)。
        (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获市厅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或2次获县级科技一等奖前2名。
        2.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1次。
        3.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业绩。

    第四章  副高级职称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四条  专业能力。全面掌握本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实践操作规程,能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能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熟练掌握农业技术推广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可行性研究编报及实施等工作。长期在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人才方面作出明显贡献。
        第二十五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制本工作领域的产业发展规划,或撰写已采用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项目报告、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试验检测报告、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培训教材等。
        (二)组织实施了县(市、区)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农村社会经济创新或改革等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连续参与上述工作5年以上。
        (三)参与解决了基层3个以上本领域生产及科技推广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难题。
        (四)主持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得到大规模应用,产生明显效益。
        (五)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六)负责过基层动植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农业自然灾害防控技术指导、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农村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或在重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动植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农业自然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农村节能减排、农村社会经济重大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七)近5年组织过全县本专业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或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第二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中级职称满5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任中级职称满5年。
        (三)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中级职称满5年。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中专学历。
        第二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可用参与撰写并被采用的调研报告、技术标准、技术规程、项目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技术操作规程、试验检测报告、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成果等作为答辩材料。
        第三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和外语应用能力要求,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基层正常晋升副高级职称,采用评委会评审认定和评委会考核认定2种方式。
        (一)评委会评审认定。任中级职称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4项(甘南、临夏州属单位达到5项),其中1-6项至少达到1项;或达到直报直评副高级职称业绩条件中的1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次;或市厅级三等奖(前5名)1次;或县区级一等奖(前3名)1次。
        2.获县(市、区)及以上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一、二等奖1次。
        3.主持(前2名)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新装备等科技成果,经推广转化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500万元或上缴利税20万元;或完成(前5名)上述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
        4.主持(前2名)完成县(市、区)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工作1项,经验收评估或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或完成(前7名)省级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且培育专业技术人才5名以上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100名以上;或完成(前5名)市级重点人才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且培育专业技术人才5名以上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100名以上。
        5.主持(前2名)引进推广示范的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或新增推广种植大田10万亩(种草1万亩)或日光温室(棚)500亩,或新增养殖畜禽5万个羊单位,或新增推广生产饲草饲料10万吨,或新增减排二氧化碳1000吨;或完成(前5名)引进推广示范的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2000万元或上缴利税100万元,或新增推广种植大田15万亩(种草1.5万亩)或日光温棚800亩,或新增养殖畜禽8万个羊单位,或新增推广生产饲草饲料15万吨,或新增减排二氧化碳1500吨。
        6.获国家发明专利(前3名)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上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必须与本专业相关,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7.获国家新品种保护权、国审品种(前7名)、国家登记品种(前3名)、省审品种(前3名)1项以上。
        8.指导500名以上农牧民及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使用新科技成果,或牵头组织农业实用技术现场会、培训班等20场次以上,或指导5个以上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近5年收益(集体经济收入)连续递增均在3%以上,或指导30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运行。
        9.参与或指导防疫动物累计5万个羊单位,或人工改良家畜1万个羊单位,或防控农田及草原病虫鼠害20万亩,或提交、发布动植物监测疫情报告(不含简报)20条,或推广处理农业农村废弃物5万吨,或指导打造“三品一标”品牌农畜产品3个,或检验检测农畜产品农(兽)药残留500份以上。
        10.获县(市、区)及以上党委政府、市(州)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或乡镇工作人员获乡镇党委政府或县(市、区)相关部门表彰2次。
        11.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
        12.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对策研究、咨询建议、建言献策等综合性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县(市、区)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
        13.作为基层公认的业务骨干,培养了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市、区)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4.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或在乡镇工作的获2次优秀,或在基层工作满25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2次优秀,或在乡镇工作满20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1次优秀,或任驻村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队员,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1次优秀。
        15.从事动植物防疫、检疫、检验、化验,沼气生产、维护、检测等有毒有害工作连续8年以上,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或防疫、检疫、病死畜无害化处理3万个羊单位。
        16.在3个及以上专业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有1个岗位的业绩获县(市、区)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7.作为离岗创业人员,带动、辐射创业所在地周边农户50户以上且近3年累计人均纯收入增加1000元以上,或在乡村创办家庭农场、手工作坊、扶贫车间、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5人以上连续就业满3年。
        18.解决农业行业或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业内2名及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实名举荐。
        19.任现职之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得市州及以上党委政府荣誉称号、专业竞赛和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奖项县级一等奖、市厅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人才,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1至4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5至19项每项计算够1次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二)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1.在基层工作满25年,且在乡村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0年或在州县(市、区)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5年,并取得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1项以上业绩贡献的。
        2.硕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工作满5年、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优秀的。
        第三十二条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限的由单位主管部门)考核认定或直接聘用。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在州和县(市、区)属单位从事农业科技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为副高级职称。
        (二)博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从事农业科技工作的可直接聘用为副高级职称。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项数前提下,每破1项增加第1至17项中的2项(其中第1至6项至少1项)。
        (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或获市厅级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2次县科技一等奖前3名。
        2.获省、部级表彰奖励1次或获市州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2次。
        3.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业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五条  在基层各类企事业单位、艰苦条件单位、非公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尽量实现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岗位)对口。若不一致的,必须从事单位主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实践证明能胜任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再限定申报人员所学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只需申报专业与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一致即可。今后再晋升高一级职称时,非本专业学历予以认可。
        第三十六条  基层人才在工作后取得高学历专业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不一致的,在申报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一致的高层级职称时,可按工作期间取得的最高学历对待,专业年限连续计算,不再折算。在乡村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州县(市、区)属单位工作时间,但不得将州县(市、区)属单位工作时间计算为乡村工作时间。
        第三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1个羊单位折算1/3头猪或20只鸡(兔等)或1/10头牛;组织的现场会或培训班1场次可折算为指导农民使用新成果20人;“以上”“以下”均含本级别。
        第三十八条  除甘南、临夏州州属单位外,其他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在申报职称时可按专业技术岗位对待。基层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人员,创业(兼职)期间在原单位正常晋升职称,创业(兼职)期间取得本专业方面的业绩贡献可作为评审条件标准。
        第三十九条  公务员调入基层企事业单位后,5年内初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层级职称。省、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调入基层单位工作,服务3年以上,可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基层人才调到省、市属单位后,原获得的“基层有效”职称视为达到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之一,在获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后,前后职称任职年限合并计算。省市属艰苦单位须经省职改办核准,方可参照本条件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规定的任职年限均为正常晋升年限。本条件标准下发前,在基层工作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均可在正常晋升年限内享受1次提前1年申报政策。今后到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最后一次取得用人单位考核认定职称后,下一次正常晋升职称均可提前1年申报。破格申报时,可将“提前1年申报”扣除衡量。
        第四十一条  原则上不要求基层人才著书立说、刻意追求科研项目,但对少数善于研究思考、创造发明、技术革新等创新能力强的人才,取得高层次高质量的科技奖项、发明创造、项目成果、技术标准、技能竞赛获奖、论文、论著等业绩,仍可作为评审的量化业绩成果(参照《甘肃省农业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中相应层次业绩成果)。
        第四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的有关业绩,必须提供经过单位公示的原始佐证材料。“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业绩”指相应级别名次的竞赛、标准、项目等。科技奖励和表彰奖励严格按省职改办《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均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相关部门组织的为准。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四十三条  使用专家举荐的,须经3名以上同行业正高级专家(至少有1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专家)实名举荐。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须经2/3以上专家同意。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 甘人社通〔2021〕261号《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2021-07-13 22:21 0

    甘人社通〔2021〕26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兰州新区组织部、教体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关于“按照科学分类评价的要求修订职称评审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将《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教育厅

    2021年7月12日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努力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定本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中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和中级3个层级,名称分别是: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中小学教师系列初级职称(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下列中小学等学校和与此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及服务机构的教育教学人才:

    (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二)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机构等服务机构。

    (三)各类民办中小学和社会力量创办的中小学参照执行。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享有申报职称的同等待遇。

    第四条  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中小学按照《甘肃省县以下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实行高级职称单独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县以下基层范围有效。鼓励基层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县以下基层(艰苦单位)范围有效职称。

    第五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坚持立德树人,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公平诚信,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

    第七条  评价方式。强化教师品德考核,任现职以来教师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教师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道德模范、师德标兵等品德先进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存在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规定“不得”情形之一的,属于品德有问题。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甘肃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体系和专业知识,师德师风高尚,教育教学实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在教育教学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研究能力强,身心健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或听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3,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

    (二)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较好成绩。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任高级教师满5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其中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但要有教育家水平的教育教学成果。可用高质量工作总结、教学述评、教案或讲课等代替答辩。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市、县镇中小学教师须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教育教学研究、服务机构人员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调研、指导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教育教学设计、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定额人员)以上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

    2.获国家级(指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下同)表彰1次,参考其它专业技术业绩。

    3.获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的评选,下同)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并取得第(二)款中除第3项外的1项业绩。任现职前个人曾获全国性表彰奖励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的,并取得第(二)款中除第3项外的2项业绩(其中第1项至第11项须至少达到1项)。

    4.获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下同)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并取得第(二)款中除第3项外的2项业绩(其中第1项至第11项须至少达到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第1项至第11项须至少达到2项:

    1.获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 (定额人员)以上1次,或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名)以上1次。

    2.注重教改实验,教学方法灵活新颖,课堂教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获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省一等奖1次,或省二等奖2次,或市一等奖2次(未设定奖项等次的,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1次,或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次)。

    3.获市厅级(指市州党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省直部门单独或联合,下同)表彰2次,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

    4.认真履行德育教学大纲要求,任教以来积极承担年级主任、班主任、少先队(共青团)辅导员、思政课教师、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达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至少3年),并且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本人作为第一负责人所带的班级或团队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共青团)辅导员、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以及其他德育方面先进称号2次。

    5.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获奖文件、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公布的本专业竞赛活动或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本专业竞赛活动(含体育比赛、艺术展演),获全国前8名或二等奖以上1次、或全省前3名或一等奖1次。体育教师担任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或全省裁判长1次。

    6.作为前3名完成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1项,或作为前3名完成省部级项目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点课题或教改实验重点项目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州科技局或省直部门下达的项目1项。(不含子课题,以课题立项通知书及结题证书为据)

    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专著、列入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不少于12万字。

    思政课教师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在全省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省级期刊论文。(增刊、副刊发表的理论文章降低1个等次对待)

    8.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省市属艰苦单位(矿山、森林、野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5年以上,现仍在以上岗位,并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9.在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改革中,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为据),城市、县镇中小学教师任教以来在县(市、区)域内交流至乡村学校工作连续满4年以上,并任现职以来获市州直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0.获年度考核优秀3次,并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1.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2.教师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作为第一指导人在培养指导期间,至少1名被指导教师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取得第三十条第(二)款第2项业绩2次。

    13.师德师风高尚,教学业绩突出,在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测评中,学生、学生家长、学校老师、学校领导班子一致评价为优秀。

    14.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3名及以上本专业取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资格、在编在岗满3年的正高级教师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但任现职后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可单破、双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第1项至第11项中的2项,所有业绩条件均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  高级教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实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育教学经验较丰富、能力强,研究能力较强,身心健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或听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3,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

    (二)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结对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任一级教师满5年。

    (二)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并任一级教师满5年。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高质量工作总结、教学述评、教案或讲课等代替答辩。

    第二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市、县镇中小学教师须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教育教学研究、服务机构人员须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调研、指导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分析、课件制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省级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参考其它专业技术业绩。

    2.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参考其它专业技术业绩。

    3.任现职前个人曾获省级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并取得第(二)款中除第3项外的2项业绩(其中第1项至第11项须至少达到1项)。

    4.获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定额人员)以上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第1项至第11项须至少达到2项:

    1.获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前5名)1次,或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前2名)1次,或上述市州一等奖以上(前2名)1次。

    2.注重教改实验,教学方法灵活新颖,课堂教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获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省级二等奖1次,或市级一等奖1次,或市级二等奖2次(未设定奖项等次的,获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1次)。

    3.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地(厅)级企事业单位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或县(市、区)直部门、乡镇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3次。

    4.认真履行德育教学大纲要求,任教以来积极承担年级主任、班主任、少先队(共青团)辅导员、思政课教师、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达6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至少3年)并且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本人作为主要负责人所带的班级或团队获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共青团)辅导员、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以及其他德育方面先进称号1次,或校级上述奖励3次。

    5.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获奖文件、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公布的本专业竞赛活动或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本专业竞赛活动(含体育比赛、艺术展演),全国获奖或取得名次、或全省前5名或二等奖以上1次。体育教师担任行政部门举办的全省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正副裁判长1次,或市州裁判长1次。

    6.作为前5名完成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省部级项目1项,或作为前3名完成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点课题或教改实验重点项目1项,或作为前3名完成市州科技局或省直部门下达的项目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一般(专项)课题或教改实验一般项目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州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一般(专项)课题或教改实验一般项目2项。(不含子课题,以课题立项通知书及结题证书为据)

    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独著或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专著、列入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8万字以上。

    思政课教师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在全省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省级期刊论文。(增刊、副刊发表的理论文章降低1个等次对待)

    8.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省市属艰苦单位(矿山、森林、野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0年以上,现仍在以上岗位,并获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9.在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改革中,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为据),城市、县镇中小学教师任教以来在县(市、区)域内交流至乡村学校工作连续满3年以上,并任现职以来获县(市、区)直部门、乡镇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0.获年度考核优秀3次。

    11.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2.教师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作为第一指导人在培养指导期间,至少1名被指导教师获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取得本条第(二)款第2项业绩1次。

    13.师德师风高尚,教学业绩突出,在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测评中,学生、学生家长、学校老师、学校领导班子一致评价为优秀的。

    14.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3名及以上本专业取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资格、在编在岗满3年的正高级教师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但任现职后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可单破、双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第1项至第11项中的2项,所有业绩条件均不重复计算。


    第五章  一级教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专业能力。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教育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较好,掌握现代教育技术。

    第三十三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胜任1门以上课程讲授。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教学改革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能力,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任二级教师满4年。

    (二)小学、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并任二级教师满4年。

    (三)幼儿园、小学教师,中专毕业,并任二级教师满5年。

    第三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其中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

    第三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利用外文书籍查阅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教育教学设计、制作、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条  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其中第1项至第10项须至少达到1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县(市、区)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1次。

    2.课堂教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1次,或校级上述教学活动奖项1次。

    3.获校级或县(市、区)直部门或乡镇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4.担任班主任、少先队(共青团)辅导员、思政课教师、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年以上,学校考核结果优秀。

    5.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获奖文件、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公布的本专业竞赛活动或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本专业竞赛活动(含体育比赛、艺术展演)获奖或取得名次。体育教师担任行政部门举办的县(市、区)以上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

    6.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县(市、区)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教改实验一般项目1项(以课题立项通知书及鉴定证书为据)。

    7.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的本专业论文在校内交流1篇以上,或在公开发行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8.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省市属艰苦单位(矿山、森林、野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0年以上,现仍在以上岗位。

    9.在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改革中,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为据),城市、县镇中小学教师任教以来在县(市、区)域内交流至乡村学校工作连续满2年以上。

    10.获年度考核优秀1次。

    11.师德师风高尚,教学业绩突出,在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测评中,学生、学生家长、学校老师、学校领导班子一致评价为优秀的。

    12.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2名及以上本专业取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资格、在编在岗满3年的高级教师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但任现职后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可单破、双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1年。

    破格申报人员单破须达到第四十条业绩条件标准5项,其中第1项至第10项须至少达到4项;双破须达到第四十条业绩条件标准6项,其中第1项至第10项须至少达到5项。所有业绩条件均不重复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不重复计算。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三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需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放宽至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第5名。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涉及的表彰,以《关于印发全省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108号)的《保留项目目录》为准,之前的业绩按我省过去职称评价政策的规定认定,原则上以表彰文件落款、证书印章为准。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是指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称号。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与同级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等享受同等待遇。省级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同现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奖项级别,该奖项其他等级以此类推。

    第四十五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代替国内核心期刊、省级期刊论文的情形按照《关于修订完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78号)规定执行。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按降低一个等次对待,国际学术会议:指国际学术机构或委托我国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指国家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区;“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参考其它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的业绩做支撑。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照《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文件执行。帮扶基层经历中,“薄弱学校”按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帮扶基层经历需由帮扶单位和现工作单位同时出具意见。中小学教师“四方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社、教育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并公布。“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专家举荐”业绩使用的要求,按照《关于修订完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78号)规定执行。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七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四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 甘人社通〔2021〕263号《甘肃省基层林业(农口)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2021-07-12 22:46 0

    甘人社通〔2021〕263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林业农口工程

    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和草原(林业局,兰州新区组织部、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基层林业农口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712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基层林业(农口)工程专业

    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林业(农口)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扎根基层的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林业(农口)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基层、扎根基层,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奋斗,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县以下基层下列机构从事林业工程、农业工程专业的人才,包括林业农机、水产、渔业专业

    (一)县(市、区)及以下的企事业单位;

    (二)甘南州、临夏州州属企事业单位;

    (三)基层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

    省市属艰苦单位(森林、野外、井下)参照本条件标准执行。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人才享有申报职称同等待遇。

    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基层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名称分别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岗位对应五至七级

    第四条  按本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职称,统一颁发加盖 “全省基层有效”或“全省艰苦单位有效”职称证书,在全省基层或艰苦单位有效,与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业绩突出的人才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五条  基层林业(农口)工程专业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六条  本专业工程师职称不再制定单独评价条件标准,按本专业全省统一条件标准评价。

    第七条  本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称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本专业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违背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用人单位根据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学科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和科学问题,熟悉掌握林业(农口)工程专业生产和建设技术的科研推广、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方面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实施工作,积极促进林业(农口)工程专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连续主持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林业(农口)工程项目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3名)连续参与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林业(农口)工程项目5年以上。

    (二)主持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推广、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科研推广、规划设计等项目的实施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初步设计并组织实施。

    (三)主持1次县级及以上林业(农口)工程专业的咨询论证活动(以主办方文件为准)。

    (四)近3年主持1次以上县级及以上举办的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或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第十四条  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乡村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称职)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称职)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林业(农口)工程专业高质量的工作总结,科研项目技术报告,技术推广、疑难问题解决等技术总结,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标准、规程,研发改进的新农林机械及工具等方面的业绩成果等。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不将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为申报条件,但要能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不将外语考试作为申报条件,鼓励基层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水平。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镇人才任职期间到乡村服务满1年、或与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技术协作服务关系,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服务或技术协作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基层正常晋升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有评委会评审认定和评委会考核认2种方式

    (一)评委会评审认定。任高级工程师以来,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4项以上(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达到5项以上),其中第1-5项至少1项。

    1.获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2名)。

    2.主持(前2名)完成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林业(农口)工程专业的森林资源调查、林地变更、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基础设施建设项1项,或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2项,通过市级及以上部门审查、验收、评审,取得显著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

    3.主持(前2名)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新农林机械及工具等的开发,通过主管部门验收、登记或第三方评价,取得显著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

    4.主持(前2名)完成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科技创新、技术推广项目1项,通过市级以上部门评审、验收,辐射推广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或新增经济效益达到300万元以上(附相关单位业务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效益应用证明)。

    5.主持(前2名)完成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造林、森林资源调查、森林管护、森林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育苗、林木(水产)良种推广、农机化技术推广等技术工作,辐射推广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或推广林木(水产)良种5万株(500万尾)以上,或新增经济效益达到300万元以上(附相关单位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效益应用证明)。

    6.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建言献策、调研等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县(区、市)党委政府、市州相关部门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的。

    7.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或在乡村工作获得2次优秀等次。

    8.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生产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业内2名及以上同行正高级(不含小范围职称)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9.作为单位的业务骨干,培3名以上业务骨干或乡土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附单位相关人才培养计划和批准文件)。

    10.在3个以上专业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且有1个岗位获得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志性业绩。

    11.获得市级及以上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一、二等奖的。

    12.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13.作为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5人以上连续就业3年,且聘用人员基本工资连续发放3年的。

    14.在乡村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1次优秀,或在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

    15.在县级及以上本专业骨干专题培训中,作专题讲座3次以上的(以相关文件为准)。

    16.为本专业林业(农口)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作技术指导工作3年以上,得到本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近3年收益(集体经济收入)连续递增均在3%以上(以相关文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效益证明为准)。

    17.作为本区域公认的技术骨干或学术带头人,建立5人以上专业技术团队,并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培训或指导农民1000人次以上(附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培训计划等)。

    18.任现职之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得市州及以上党委政府荣誉称号、专业竞赛和科技奖项县一等奖、市州二等奖、省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人才,参考其业绩。

    (二)下列情形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在基层工作满30年,且在乡村单位任副高级职称满10年、在州县(区、市)单位任副高级职称满15年,并取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 1项以上业绩贡献的。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项数前提下,每1项增加2项(其中第1-5条至少1项)。

    (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业绩之一可直评正高级工程师

    1.获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获市、厅级科技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或2次县级科技一等奖前2名。

    2.获省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3.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业绩。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学科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熟悉掌握林业(农口)工程专业生产和建设技术的科研推广、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方面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实施工作,积极促进林业(农口)工程专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5名)连续参与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林业(农口)工程项目3年以上。

    (二)主持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推广、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科研推广、规划设计等项目的实施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初步设计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任工程师满5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任工程师满5年。

    (三)具备中专学历,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工程师满5年。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林业(农口)工程专业高质量工作总结,科研项目技术报告,技术推广、疑难问题解决等技术总结,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标准、规程,研发改进的新农林机械及工具等方面的业绩成果等。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不将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为申报条件,但要能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不将外语考试作为申报条件,鼓励基层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水平。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镇人才任职期间到乡村服务1年、或与乡村企事业单位建3年及以上技术协作服务关系,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服务或技术协作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基层正常晋升高级工程师职称,有评委会评审认定和评委会考核认2种方式

    (一)评委会评审认定。任工程师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甘南、临夏州属单位达到第1-5项至少1项):

    1.获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3名)。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前3名)完成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林业(农口)工程专业的森林资源调查、林地变更、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项,或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2项,通过县级以上部门审查、验收、评审,取得显著经济、生态及社会效益。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前3名)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新农林机械及工具等的开发,通过主管部门验收、登记或第三方评价,取得显著的经济、生态及社会效益。

    4.主持(前2名)完成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科技创新、技术推广项目1项,通过县级以上部门评审、验收,辐射推广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或新增经济效益达到200万元以上(附相关单位业务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效益应用证明)。

    5.主持(前2名)完成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造林、森林资源调查、森林管护、森林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育苗、林木(水产)良种推广等、农机化技术推广技术工作,辐射推广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或推广林木(水产)良种3万株(300万尾)以上,或新增经济效益达到200万元以上(附相关单位业务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效益应用证明)。

    6.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建言献策、调研等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县(区、市)党委政府、市州相关部门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的。

    7.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或在乡村工作获得2次优秀等次。

    8.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生产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业内2名及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不含小范围职称)实名推荐。

    9.作为单位的业务骨干培养了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乡土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附单位相关人才培养计划和批准文件)。

    10.在3个以上专业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且1个岗位获得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志性业绩。

    11.获得市级及以上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一、二等奖的。

    12.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13.作为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5人以上连续就业3年,且聘用人员基本工资连续发放3年的。

    14.在乡村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1次优秀,或在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

    15.作为本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开展本专业技术培训3次(附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培训计划等)。

    16.任现职之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得市州及以上党委政府荣誉称号、专业竞赛和科技奖项县一等奖、市州二等奖、省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人才,参考其业绩。

    (二)下列情形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1.在基层工作满25年,且在乡村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0年、在州县(区、市)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5年,并取得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1项以上业绩贡献的。

    2.具备硕士学位,在乡村工作满5年、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优秀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没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认定或直接聘用高级工程师。

    (一)具备博士学位在州和县(区、市)属单位从事林业(农口)专业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为高级工程师。

    (二)具备博士学位在乡村从事林业(农口)专业工作的可直接聘用高级工程师。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4项,其中第1-5条至少1项。

    (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业绩之一可直评高级工程师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或获市、厅级科技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2次县科技一等奖前3名。

    2.获市州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2次。

    3.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业绩。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不得在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六条  在基层、艰苦单位、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尽量实现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对口,若所学专业与本单位主专业对应的职称系列(专业)不一致的,必须从事林业(农口)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实践证明能胜任现专业技术工作,不再限定申报人员所学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只需申报专业与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一致即可。今后再晋升高一级职称时,非本专业学历予以认可。

    第三十七条  基层人才在工作后取得高学历专业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不一致的,在申报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一致的高层级职称时,可按工作期间取得的最高学历对待,专业年限连续计算,不再折算。在乡村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时间,但不得将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时间计算为乡村工作时间。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三十八条  除甘南、临夏州属单位外,其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在申报职称时可按专业技术岗位对待。基层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人员,创业(兼职)期间在原单位正常晋升职称,创业(兼职)期间取得本专业方面的业绩贡献可作为评审条件标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件标准的有关业绩,必须提供经过单位公示的原始佐证材料。参考其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他作出突出贡献的业绩”指相应级别名次的竞赛、标准、项目等。“以上”“以下”均含本级别。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调入基层企事业单位后,5年内初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层级职称。省、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调入基层单位工作,服务3年以上,可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基层人才调到省、市属单位后,原获得的“基层有效”“艰苦单位有效”职称视为达到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之一,在获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后,前后职称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规定的任职年限均为正常晋升年限2018年底以前在基层工作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均可在正常晋升年限内享受1次提前1年申报政策。2019以后到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最后一次取得用人单位考核认定职称后,下一次正常晋升职称均可提前1年申报。破格申报时,可将提前1年申报”扣除衡量。

    第四十二条  原则上不要求基层人才著书立说、刻意追求科研项目,但对少数善于研究思考、创造发明、技术革新等创新能力强的人才,取得高层次高质量的科技奖项、发明创造、项目成果、技能竞赛获奖、论文等业绩,仍可作为评审的量化业绩成果,业绩突出的可申报破格评审。

    第四十三条  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须经业内3名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在职在岗3年及以上)实名推荐。

    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

    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

    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四条  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评价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行。


  • 甘人社通〔2021〕262号《甘肃省县以下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2021-07-12 22:20 0

    甘人社通〔2021〕26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兰州新区组织部、教体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关于“按照科学分类评价的要求修订职称评审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将《甘肃省县以下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教育厅

    2021年7月12日



    甘肃省县以下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全省县以下基层中小学教师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扎根基层的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基层中小学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努力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奋斗,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县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下同)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县以下基层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名称分别是: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县以下基层范围有效。

    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县以下基层下列中小学等学校和与此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及服务机构的教育教学人才:

    (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二)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机构等服务机构。

    (三)各类民办中小学和社会力量创办的中小学参照执行。

    省市属艰苦单位(森林、野外、井下)、特殊教育学校参照本条件标准执行。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人员享有申报职称的同等待遇。

    第四条  按本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职称,统一颁发加盖“全省基层有效”或“全省艰苦单位有效”职称证书,在全省县以下基层或艰苦单位有效,与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业绩突出的人才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县以下基层(艰苦单位)范围有效职称。

    第五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坚持立德树人,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公平诚信,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

    第七条  评价方式。强化教师品德考核,任现职以来教师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教师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道德模范、师德标兵等品德先进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存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规定“不得”情形之一的属于品德有问题。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甘肃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

    (一)正高级教师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体系和专业知识,师德师风高尚,教育教学实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在教育教学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在基层教育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二)高级教师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实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是基层公认的业务骨干。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与职称评审),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研究能力强,身心健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或听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3,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

    (二)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正高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突出,结对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较好成绩;高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强,结对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一)正高级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任高级教师满5年。

    2.大学专科毕业,在乡村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并任高级教师满5年。

    (二)高级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任一级教师满5年。

    2.大学专科、中专毕业,在县以下基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分别满20年、25年,并任一级教师满5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申报正高级教师须至少有1次优秀)以上,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对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高质量工作总结、教学述评、教案或讲课等代替答辩。

    第十六条  帮扶经历。城市、县镇中小学教师须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教育教学研究、服务机构人员须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调研、指导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经历。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能用计算机进行课件制作、公文处理等基本操作。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标准中的5项,可正常晋升正高级教师,其中第1项至第14项须至少达到4项(第12项、第13项不能同时使用);具备下列条件标准中的3项,可正常晋升高级教师,其中第1项至第14项须至少达到2项(第12项、第13项不能同时使用)。

    1.本职岗位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或在乡村工作获2次优秀,或在基层工作满30年且获年度考核2次优秀,或在乡村工作满25年且获年度考核1次优秀。

    2.教学工作一专多能,任教以来同时从事3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满8年(其中任现职以来至少3年),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3.参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获乡镇以上党委、政府表彰1次。

    4.在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改革中,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为据),城市、县镇中小学教师在县域内交流至乡村学校后工作连续满2年,或基层中小学的音乐、体育、美术、外语等学科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到乡村走教累计满3年。

    5.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获上述市州一等奖以上(前3名)1次或二等奖(前2名)1次。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乡村教师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思政课教师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在全省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省级期刊论文。(增刊、副刊发表的理论文章降低1个等次对待)

    7.注重教改实验,教学方法灵活新颖,课堂教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选的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奖励1次(未设定奖项等次的,获教育行政部门认定1次)。

    8.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获奖文件、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公布的本专业竞赛活动或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本专业竞赛活动(含体育比赛、艺术展演)获奖或取得名次。体育教师担任行政部门举办的全省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或担任市州上述比赛裁判员2次。

    9.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省部级课题1项,或作为前3名完成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点课题或教改实验重点项目1项,或作为前3名完成市州科技局或省直部门下达的项目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一般(专项)课题或教改实验一般项目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州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教改实验项目2项。(不含子课题,以课题立项通知书及结题证书为据) 

    10.认真履行德育教学大纲要求,任教以来积极承担年级主任、班主任、少先队(共青团)辅导员、思政课教师、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达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至少3年)并且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本人作为第一负责人所带的班级或团队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共青团)辅导员、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以及其他德育方面先进称号1次,或校级上述奖励2次。

    11.获学校教学评估优秀1次(以学校教学评估文件为据),并获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校级2次。

    12.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地(厅)级企事业单位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

    13.任现职之前获省级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乡村教师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参考其它专业技术业绩。

    14.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5.教师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指导本学科教师或乡土人才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或业务水平(以单位备案及指导计划为据),作为第一指导人在培养指导期间,至少有1名被指导教师获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取得本条第7项业绩1次,或至少有1名被指导乡土人才获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16.师德师风高尚,教学业绩突出,在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测评中,学生、学生家长、学校老师、学校领导班子一致评价为优秀的。

    17.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3名及以上本专业取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资格、在编在岗满3年的正高级教师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但任现职后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可单破、双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1年。

    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单破须达到第十八条的业绩7项(其中第1项至第14项须至少达到6项,第12项、第13项不能同时使用);双破须达到第十八条的业绩9项(其中第1项至第14项须至少达到8项,第12项、第13项不能同时使用)。所有业绩条件均不重复计算。

    破格申报高级教师,单破须达到第十八条的业绩5项(其中第1项至第14项须至少达到4项,第12项、第13项不能同时使用);双破须达到第十八条的业绩7项(其中第1项至第14项须至少达到6项,第12项、第13项不能同时使用)。所有业绩条件均不重复计算。


    第四节  考核认定高级职称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考核认定。对扎根基层时间长、任职时间长、贡献大的教育教学工作者,达到下列条件标准,由评委会以个人述职、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方式考核认定。

    (一)正高级教师

    基层工作满30年,在乡村学校任高级教师满10年或在州、县(区、市)学校任高级教师满15年的,达到第十八条的业绩2项,其中第1项至第14项至少达到1项(第12项、第13项不能同时使用)。

    (二)高级教师

    1.基层工作满25年, 在乡村学校任一级教师满10年或在州、县(区、市)学校任一级教师满15年的,达到第十八条的业绩1项。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后,在乡村工作满5年(获得硕士学位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优秀的,达到第十八条的业绩2项,其中第1项至第14项至少达到1项(第12项、13项不能同时使用)。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考核认定或直接聘用。博士研究生毕业,在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满1年后,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高级教师;博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工作的可直接聘用(任)高级教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不重复计算。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二十四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需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放宽至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第5名。

    第二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涉及的表彰,以《关于印发全省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108号)的《保留项目目录》为准,之前的业绩按我省过去职称评价政策的规定认定,原则上以表彰文件落款、证书印章为准。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是指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称号。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与同级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等享受同等待遇。省级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同现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奖项级别,该奖项其他等级以此类推。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代替国内核心期刊、省级期刊论文的情形按照《关于修订完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78号)规定执行。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按降低一个等次对待,国际学术会议:指国际学术机构或委托我国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指国家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区;“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参考其它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的业绩做支撑。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照《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文件执行。帮扶经历中,“薄弱学校”按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帮扶经历需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中小学教师“四方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社、教育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并公布。“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专家举荐”业绩使用的要求,按照《关于修订完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78号)规定执行。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二十九条  省、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调入基层单位工作,服务3年以上(乡村2年以上),可申报基层范围有效高级职称。基层人才调到省、市属单位后,原获得的“基层范围有效”职称视为达到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之一,在获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后,前后职称任职年限合并计算。省市属艰苦单位须经省职改办、省教育厅核准后,方可参照本条件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基层人才在工作后取得高学历专业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不一致的,在申报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一致的高层级职称时,可按工作期间取得的最高学历对待,专业年限连续计算,不再折算。在乡村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时间,但不得将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时间计算为乡村工作时间。

    第三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规定的工作年限均为正常晋升年限。本条件标准下发前,在基层工作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均可在正常晋升年限内享受1次提前1年申报政策。今后到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最后一次取得用人单位考核认定职称后,下一次正常晋升职称均可提前1年申报。破格申报时,可将“提前1年申报”扣除衡量。

    第三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县以下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 甘人社通〔2021〕260号《甘肃省工程系列基层水利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2021-07-09 22:25 0

    甘人社通〔2021〕260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水利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系列基层水利工程

    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务(水保),兰州新区组织部、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工程系列基层水利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水利

    2021年79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工程系列基层水利工程专业

    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全省基层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扎根基层的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基层、扎根基层,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奋斗,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县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下列机构从事水利工程专业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

    (一)县(市、区)及以下的事业单位。

    (二)甘南州、临夏州州属企事业单位。

    (三)基层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

    属、市属艰苦单位参照本评价条件标准执行。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人才享有申报职称同等待遇。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基层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第四条  本专业中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不再制定单独评价条件标准,按《甘肃省工程系列水利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评价。

    第五条  按本评价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基层有效和艰苦单位有效职称,统一颁发加盖“全省基层有效”电子职称证书,在全省基层或艰苦单位有效,与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业绩突出的基层人才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及全省艰苦单位有效职称。

    第六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七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精神、科学精神、新时代水利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八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发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背水利工程领域职业道德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学科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和科学问题,熟悉水利工程专业科学研究、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生产运行,积极促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是水利工程专业在基层的带头人。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县(市、区)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水利工程项目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水利工程项目5年以上。

    (二)主持县(市、区)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科研推广、规划设计等项目的实施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初步设计并组织实施。

    (三)主持县(市、区)级及以上部门举办的水利工程专业的咨询论证活动。

    (四)主持县(市、区)级及以上部门举办的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或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五)有丰富的基层水利工作实践经验,解决基层水利工作问题技术能力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基层水利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乡村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本科学历。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新技术推广总结、项目验收报告、专利成果、承担项目的技术总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科研项目技术报告、工程规划、专题技术报告、施工组织设计、生产技术报告等。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特殊岗位工作的能运用一门外语进行交流。确需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水利工程专业相关工作。确需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镇人才任职期间到乡村服务满1年或与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技术协作服务关系,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服务或技术协作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基层正常晋升正高级工程师,有评委会评审和评委会考核认定2种方式。

    (一)评委会评审。任高级工程师以来,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4项(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达到5项),其中第1-12项至少2项,单项可累计计算13-25项中单项不得累计计算。

    1.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前3名)1次;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前2名)1次;或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或县(市、区)级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1次。

    2.主持完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大型1项或中型2项或小型4项,通过验收

    3.主持编写完成的专业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管理办法、预决算书和标书等各类专业成果报告,大型项目1份,或中型项目2份,或小型项目4份并经相应部门审查通过或批准实施。

    4.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课题1项,通过验收、结题并进行成果登记。

    5.主持制1项以上由市级以上政府或行业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办法、规定、技术手册、标准图集。

    6.主持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等的开发1项,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登记或第三方评价,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7.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科技创新、技术推广项目1项,通过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验收,经推广转化,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或完成(前5名)上述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2000万元或上缴利税100万元(附相关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

    8.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工作1项或主持完成县(市、区)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工作2项,经相应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评估或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附相关单位的文件、任务书、验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考核结果等)。

    9.主持完成的水库、河道、灌区建设管理,水资源保护利用、河湖管理等规划水利工程除险加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安全鉴定、运行调度水土保持等方案抗旱防汛等应急预案水利统计、水利技术咨询、水利项目稽查、水价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水利管理改革、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质检测评价、防洪影响评价、移民规划大纲、农村饮水安全等能体现相应业绩的各类技术成果4项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验收、采用或批准实施。

    10.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3项市厅级或5项县(市、区)级水情年报、水资源公报、地下水年报、河流泥沙公报、水文年鉴、水文和水情资料收集整编。

    1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前2名);或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第1名)。上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至少有1项转化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12.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建言献策、调研等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获市厅级以上领导批示1次或被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市厅级相关部门以文件、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1项

    13.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生产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3名以上在职在岗同行正高级专家(不含小范围职称,任职2年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4.在3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且获得县(市、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志性业绩1项。

    15.获得市厅级以上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一、二等奖1次

    16.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7.获县(市、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厅级以上部门表彰1次。

    18.作为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5人以上连续就业3年,且聘用人员基本工资连续发放3年。

    19.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3次或在乡村工作获得优秀等次2次或在乡村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1次或在州属、县(市、区)属单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2次。

    20.在县(市、区)级以上部门举办的本专业骨干专题培训中,作专题讲座3次以上(以相关文件为准)。

    21.为本专业龙头企业作技术指导工作3年以上,得到主管部门认可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近3年收益(集体经济收入)连续递增均在3%以上(以相关文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效益证明为准)。

    22.作为本区域公认的技术骨干或学术带头人,建立5人以上专业技术团队,并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培训或指导技术人员800人次以上;或牵头组织水利实用技术现场会、培训班等30场次以上(附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培训计划等)。

    23.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万亩以上灌区、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以及在水利管理单位从事水资源管理、城市供水、农村饮水等工作15年以上,且运行良好,无责任事故。

    24.培养指导至少3名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25.任现职之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得市厅级以上党委政府荣誉称号专业竞赛和科技奖项县(市、区)级一等奖、市厅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人才,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二)下列情形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在基层工作满30年,且在乡村单位任高级工程师满10年;或在州属、县(市、区)单位任高级工程师满15年,并取得第二十条第(一)款中业绩贡献条件1项以上的。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2年。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二十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项数,之后每破1项增加2项(其中1-12项至少1项)。

    (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获市厅级科技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或2次县(市、区)级科技一等奖前2名。

    2.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3.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业绩。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第二十三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持水利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质量安全,水利科研、水利管理、水资源、河湖管理、节约用水、抗旱防汛、水利统计、水利技术咨询、水利项目稽查、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移民、水电站、水文、水利信息化等工作5年以上,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小型以上项目的科研、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工作;或担任中小型及以上工程项目的专项负责人;或主持小型及以上项目全过程。能够解决项目科研、规划、勘测、设计、建设、管理等技术难题,有协调各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近5年组织过全县本专业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或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四)有较丰富的基层水利工作实践经验,解决基层水利工作问题技术能力较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基层水利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工程师满5年。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任工程师满5年。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专科学历。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工程师满5年。

    )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第二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参与撰写并被采用的调研报告、技术标准、技术规程、项目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成果等。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需评价外语水平,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需评价计算机水平,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镇人才任职期间到乡村服务满1年;或与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技术协作服务关系,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服务或技术协作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基层正常晋升高级工程师职称,有评委会评审和评委会考核认定2种方式。

    (一)评委会评审。任工程师以来,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4项(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达到5项),其中第1-14项至少达到2项,单项可累计计算;第15-25项中单项不得累计计算。

    1.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1次;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1次;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前3名)1次;或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2名)1次;或县(市、区)级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1次。

    2.主持或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大中型1项小型2项,并通过验收。

    3.主持或作为专项负责人编写完成的水利建设项目专业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管理办法、监理报告、质量监督报告、预决算书、移民规划大纲等各类专业成果报告,中型以上项目1份,或小型2份并经相应部门审查通过或批准实施。

    4.主持或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水利工程招标、施工组织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监理规划等被相应部门采用,中型1项小型2项;主持编制的标书被相应部门采纳,中型1项、小型2项。

    5.主持或作为专项负责人编写的环境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岸线划界、防洪影响评价等专业技术报告2项以上,并经相应部门审查通过或批准实施。

    6.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的水库、河道、灌区建设管理,水资源保护利用、河湖管理等规划,水利统计、水利技术咨询、水利项目稽查、水价调整、水利管理改革、农村饮水、除险加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安全鉴定、运行调度实施方案或抗旱防汛等应急预案2项并经相应部门批准实施;或在日常业务工作、技术工作中完成能体现相应业绩和技术水平的各类成果2项并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查验收、采用或批准实施。

    7.主持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验、水情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水文站网规划或水文测试方法、径流试验、水文地质参数试验等研究、评价工作2项,取得相应成果;或完成水情年报、水资源公报、地下水年报、河流泥沙公报、水文年鉴、水文和水情资料收集整编2项,被相应部门认可采用。

    8.主持完成县(市、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或课题1项,通过结题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

    9.主持制定由县(市、区)级政府或行业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办法、规定、技术手册、标准图集1项

    10.主持完成县(市、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工作1项,经相应部门验收评估或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附相关单位的文件、任务书、验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考核结果等)。

    1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前2名);或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第1名)。上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转化实施后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12.主持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等的开发1项,通过相应部门验收、登记或第三方评价,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13.主持完成县(市、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科技创新、技术推广项目1项,通过相应部门评审、验收,经推广转化,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500万元或上缴利税25万元;或完成(前5名)上述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附相关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

    14.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建言献策、调研等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获县(市、区)级以上领导批示1次或被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县(市、区)相关部门以文件、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1项

    15.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万亩以上灌区、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以及在水利管理单位从事水资源管理、城市供水、农村饮水等工作10年以上,且运行良好,无责任事故。

    1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2次;或在乡村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1次;或在州属、县(市、区)属单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2次。

    17.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生产技术难题,并取得较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3名以上在职在岗同行正高级专家(不含小范围职称,任职2年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8.在2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且获得县(市、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志性业绩1项。

    19.在县(市、区)级以上部门举办的本专业骨干专题培训中,作专题讲座2次以上(以相关文件为准)。

    20.获得市级以上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三等奖1次。

    21.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22.获乡镇以上党委政府或县(市、区)部门表彰1次。

    23.作为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4人以上连续就业2年,且聘用人员基本工资连续发放2年。

    24.培养指导至少2名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市、区)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25.任现职之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得市厅级以上党委政府荣誉称号专业竞赛和科技奖项县(市、区)级一等奖、市厅级二等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人才,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二)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1.在基层工作满25年,且在乡村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0年;或在州属、县(市、区)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5年,并取得第三十条第(一)款中业绩贡献条件1项的。

    2.硕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工作满5年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优秀的。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形由工作单位(没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认定或直接聘用高级工程师。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在州或县(市、区)属单位从事水利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为高级工程师。

    (二)博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从事水利工程专业工作的可直接聘用高级工程师。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2年。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三十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项数,之后每破1项增加2项(其中1-14项至少1项)。

    (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或获市厅级科技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2次县(市、区)科技一等奖前3名。

    2.获市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3.其他出突出贡献的业绩。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申报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五条  申报基层水利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所学专业不是水利工程类或相近相邻专业的,需从事水利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且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实践证明能胜任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再限定申报人员所学专业必须与水利工程专业一致或相近相邻,只需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为水利工程专业即可,今后再晋升基层有效高一级职称时,非水利工程专业学历予以认可。

    第三十六条  基层人才在工作后取得高学历专业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不一致的,在申报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一致的高层级职称时,可按工作期间取得的最高学历对待,专业年限连续计算,不再折算。在乡村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州属、县(市、区)属单位工作时间,但不得将州属、县(市、区)属单位工作时间计算为乡村工作时间。帮扶基层经历需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

    第三十七条  除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外,其他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在申报职称时可按专业技术岗位对待。基层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人员,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本条件标准的有关业绩,必须提供经过单位公示的原始佐证材料。“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支撑。“其他出突出贡献的业绩”指相应级别名次的竞赛、标准、项目等。本条件标准中的“主持”是指担任项目、课题、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类专业技术报告等的主要起草人(前2名)。“专项负责人”指项目、课题、工程等的子项目、子课题、子工程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报告编写、水文、地质、规划、水工、水机、电气、金结、制图、概预算等专业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级领军人才按厅级表彰认定。

    四十  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调入基层企事业单位后,3年内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层级职称。省、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调入基层单位工作,服务3年以上,可申报基层有效高级职称。基层人才调到省、市属单位后,原获得的“基层有效”“艰苦单位有效”职称视为达到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之一,在获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后,前后职称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十  各类采纳、采用、认可、推广以及主持、参与的项目等,应有正式的依据。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相应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或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等;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主持、参与的项目应有相应批复及验收文件。

    第四十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不包含增刊。论文是否属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的期刊是否收录于以上核心期刊的当年要目为准。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  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须经业内3名以上在职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在岗3年及以上)实名举荐。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须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须经2/3以上专家同意;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  本条件标准规定的任职年限均为正常晋升年限。本条件标准发前,在基层工作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均可在正常晋升年限内享受1次提前1年申报政策。今后到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最后一次取得用人单位考核认定职称后,下一次正常晋升职称均可提前1年申报。破格申报时,可将“提前1年申报”扣除衡量。

    第四十  高技能人才可申报相应职称,具体按《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21〕9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大、中、小型工程等别的划分可参照水利部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根据分等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的等别时,以其最高等别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

  • 甘人社通〔2021〕258号《甘肃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2021-07-08 16:33 3

    甘人社通〔2021〕258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工程

    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组织部、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78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工程专业

    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激发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具体包括:在交通运输行业中从事规划、勘察、设计、审核、标准和定额及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施工、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试验检测、工程咨询、工程招投标、交通附属工程、养护、工程机械应用、道路运输管理、水运管理、信息工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和中级3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县以下(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基层和艰苦单位(不包括省市属国有企业)高级职称实行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基层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执行。鼓励基层和艰苦单位作出贡献人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评价条件标准申报,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全省艰苦单位范围有效职称。

    第五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证书等级确定对应职称级别。

    第六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认定。其中,助理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技术员对应十三级。

    第七条  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

    第八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逐步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称号的,同等情况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品德有问题:

    (一)存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论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交通运输行业职业道德相关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存在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  专业能力。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具备主持完成重点交通工程项目的管理、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养护等技术工作的能力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二)科研能力强。主持省级科研课题并取得明显效益;或主持编制过由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或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或获得过多项国家发明专利。

    (三)学术水平高。撰写了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公开出版过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四)是本行业全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或指导、培养的中青年技术人才取得业绩突出。

    第十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高级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本科学历。

    第十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或主编(排名第一)正式出版交通运输工程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研究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或企业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或指导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开展课题研究,或督导帮扶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开展项目建设等时限(累计1年以上),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二十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熟练掌握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够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开展本专业领域的设计、制作、分析等工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8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4.其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至少占1项):

    1.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或完成(前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规程、规范2项。

    2.完成(前2名)国家部委认定的工程工法1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工法2项。

    3.完成(前5名)省级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2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至少有1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4.获国际专利(前3名)1项,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2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4项。上述专利必须与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相关,除国际专利外,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须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5.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6.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项。

    7.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2名)1次。

    8.完成(前2名)重点交通工程项目的管理、施工、监理2项;或完成(2名重点交通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咨询等4项,并通过省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审查(以审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

    9.获得市厅级表彰2次。

    10.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1篇;或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公开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1.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交通运输专业专著(译著)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不作为个人成果)。

    12.本人研究的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科技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并经业内3名及以上在职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在岗3年及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3.培养指导至少3名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及以上表彰奖励1次。

    14.获得本专业全国技能竞赛一、二等奖1次;或获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二等奖2次。

    15.担任国家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国内核心刊物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16.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1-7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8-16项每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任满1年。

    破格申报人员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二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需再达到第二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中的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7项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等不重复计算。

     破格申报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有主持和承担大型交通工程项目的能力,能够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较大技术难题。

    第二十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表彰;或主持完成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工程造价、机械管理等技术工作,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与交通运输工程相关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交通行业发展;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三)学术水平较高。主编过公开出版的列入省计划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教材;或公开出版或发表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相关专著、论文。

    (四)是本行业领域的业务和技术骨干;或在指导和培养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十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工作满20年,并任工程师满5年。

    (三)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专科学历。

    (四)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中专学历。

    (五)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第二十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报告、实例材料、技术推广总结、技术报告、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标准规范、行业工法等(需由2名本专业在职高级工程师诚信签署是否达到高级工程师水平的推荐意见)。

    三十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或企业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或指导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开展课题研究,或督导帮扶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开展项目建设等时限(累计1年以上),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三十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掌握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简单的交流,能够借助词典等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的设计、制作、分析等工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1项;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完成(前5名)省级项目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中1-9项中的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完成(前2名)市厅级本专业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其他。获县(区、市)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9项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9项至少占1项

    1.完成(前10名)由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或完成(前8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2.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认定的工程工法1项;或完成(前5名)省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工法2项。

    3.完成(前7名)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4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4.完成(前3名)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上述专利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成果转化的相关证明

    5.获得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前2名)2次。

    6.作为技术骨干(前5名)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7.作为技术骨干(前5名)完成下列技术工作之一:1个全省性或2个区域性公路、水路或道路运输规划;3个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审核;1个大型或2个中型或4个小型项目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1个大型或2个中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或建设管理或监理;2个大型或3个中型工程项目的试验检测或质量安全监督;2个大型或3个中型或8个小型养护工程项目(单价30万元以上),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鉴定。

    8.作为技术骨干(前5名)完成下列技术工作之一:1个一级或2个二级重点客货运场站(枢纽)、物流中心等规划建设;4个三级汽车站建设规划;2项省(部)级行业或专业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2项市(厅)级及以上道路运输方面的科研项目或课题;1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或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有关检测、维修设备的工艺布局、设备选型、安装调试;2个汽车运输企业方案设计;2个大型运输项目方案论证和评估;2艘30米及以上新建船舶设计图纸审查,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鉴定。

    9.作为技术骨干(前5名)完成下列技术工作之一:2个大型或3个中型交通附属工程(指交通机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交通房建工程、交通绿化工程等,下同);5个大型或10个中型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2个大型或3个中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机械管理工作;投资额相当于大型工程2项或中型工程3项的其他交通工程项目,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鉴定。

    10.培养指导至少2名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1次。

    11.获得年度考核3次优秀。

    12.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1次。

    13.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交通运输专业专著(译著)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不作为个人成果)。

    1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5.对于确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虽未获得各类奖励、发明创造等,但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技术难题,并经业内3名及以上在职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在岗3年及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6.担任省级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17.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或省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1-6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7-17项每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任满1年。

    破格申报人员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三十三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需再达到第三十三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中的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6项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等不重复计算。

    破格申报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五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三十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独立承担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三)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助理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四)具备中专学历,任助理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五)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第三十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四十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要求提供本人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或其他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总结1份。

    第四十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掌握运用一门外语,能够借助词典等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运用计算机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工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  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完成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或省市场监管部发布实施地方标准、技术规范1项。

    2.参与完成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工法1项。

    3.参与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4.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

    5.参与完成下列技术工作之一:1个全省性或2个区域性公路、水路或道路运输规划;2个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审核;1个大型或2个中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1个大型或2个中型工程的施工或建设管理或监理;2个项目试验检测或2个项目质量安全监督;2个大型或3个中型或4个小型养护工程项目(单价30万元以上),完成相应技术工作,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鉴定。

    6.参与完成下列技术工作之一:1个汽车运输企业的方案设计;1项市(厅)级及以上道路运输方面的科研项目或课题;1种类型机动车整车或2种类型机动车总成维修方案及工艺的制定;1个大件货物运输全过程的生产组织;1个二级重点客货运场站(枢纽)、物流中心;2个三级汽车站建设规划项目;2艘20米及以上新建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完成相应技术工作,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鉴定。

    7.参与完成下列技术工作之一:1个大型或2个中型交通附属工程项目管理;1个大型或2个中型工程项目的机械管理;3大型或5中型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投资额相当于大型工程1项或中型工程2项的其他交通工程项目,完成相应技术工作,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鉴定。

    8.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县(区、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1次。

    9.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厅级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10.获得年度考核2次以上优秀。

    11.参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12.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撰写能够反映个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调查报告、工作总结等1篇(需由1名本专业在职高级工程师诚信签署是否达到工程师水平推荐意见)。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任满1年。

    破格申报人员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四十三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需再达到第四十三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中的2项,每项业绩均不得重复计算。

     

    第六章   

     第四十   报人员要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的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或授予的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交通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或授予的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或授予的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或授予的科技奖励,“厅级”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或授予的科技奖励。

    第四十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四十八  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已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重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实例材料:指能代表行业(专业)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及本人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材料,提交后由专家进行评议,并给出评议意见。如从事规划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规划成果;从事工程设计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设计文件;从事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从事工程监理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监理报告。原则上要求提交原件,如提交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帮扶基层经历需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

    (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鉴定验收报告为准

    (六)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七)智库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指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八)本评价条件标准中所提及的项目等级以行业标准划分为准。公路工程项目等级参照《公路工程项目分类标准》(见附件)。其中,重点交通工程项目指高速公路、国省干线、三级及以上旅游公路,一级客货运输场站(枢纽及水运航道建设工程

    (九)主持一般指专业技术工作中排名前2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骨干一般指排名前5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驻地高监等,国家高速和省级高速等特大工程项目中技术骨干还包括施工现场、工程合约、设备材料、路基、桥梁、隧道、路面等分项负责人(以分工文件为准)。

    (十)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四十九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内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厅级表彰认定。

    第五十条  论文相关要求:

    (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二)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不包含增刊。

    论文是否属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的期刊是否收录于以上核心期刊的当年要目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或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的,可代替1篇国内核心期刊论文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内人员,或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省内空白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

    (五)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六)论文、论著的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执笔人、主编、成员以期刊、论文中标注为准。

    第五十  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须经业内3名以上在职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在岗3年及以上)实名举荐。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须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须经2/3以上专家同意;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五十  破格申报专家推荐中,专家须持全省有效范围资格证书,且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人员。  

    第五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   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行。


    附件

    公路工程项目分类标准

    大型工程标准

    中型工程标准

    小型工程标准

     1.公路路基工程:一级以上公路10公里以上的路基工程。

      1.公路路基工程:一级以上公路路基5公里或二级以上公路路基10公里

    其他为小型

      2.公路路面工程:高等级路面20万平方米以上的路面工程。

      2.公路路面工程:二级以上公路路面10万平米以上;

    其他为小型

      3.桥梁工程:单座桥长≥500或单跨≥150的特大桥桥梁工程;

      3.桥梁工程:单座桥长≥100或单跨≥30的大桥;

    其他为小型

      4.隧道工程:单洞长1000以上的公路隧道工程;

      4.隧道工程:单洞长150以上的公路隧道工程;

    其他为小型

      5.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一级以上公路,涉及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项目中两项以上,且公路里程≥20公里或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的工程;

      5.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一级以上公路,涉及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工程中两项以上,且公路里程≥10公里或单项工程合同额≥400万元的工程;

    其他为小型

      6.机电系统工程:一级以上公路,涉及通信、监控和收费系统中两项以上或单项系统且公路里程≥80公里以上的机电系统工程;单项工程额≥2000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1000特大桥或独立隧道,且单项工程合同额≥500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

      6.机电系统工程:一级以上公路,涉及通信、监控和收费系统中单个系统工程且公路里程≥40公里以上的机电系统工程;单项工程额≥800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500特大桥且工程额≥300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

    其他为小型

      7.养护工程:工程合同额3000万以上

      7.养护工程: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之间

    其他为小型

      8.其他交通工程项目:单项工程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

      8.其他交通工程项目:单项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

    其他为小型



  • 甘人社通〔2021〕247号《甘肃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2021-07-06 22:51 1

    甘人社通〔2021〕247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组织部、财政局,甘肃矿区人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现将《甘肃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21年76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会计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做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可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会计师对应一至四级,高级会计师对应五至七级。正高级会计师实行评审方式,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评结合”方式,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内参加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系列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会计师对应八至十级,助理会计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本系列不设员级职称。

    第五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会计行业职业道德相关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在会计人员信息库中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会计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在全省会计领域具有较的知名度,能熟练掌握会计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准则制度。具有广博、坚实的会计理论知识和专业水平。能熟练掌握和应用财务会计分析、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以及处理复杂财务事项,规避较大财务风险的专业能力。能及时掌握会计行业发展前沿动态,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较强的财务研究和管理能力,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开拓会计专业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十一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会计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够主持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并积极参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四)全省会计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会计师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甘财会201921号)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限制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会计专业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具有创新型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业务操作规程或被国家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等。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单位晋升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有县以

    下基层或企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工作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开展本专业领域的设计、制作、分析等工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1项,通过课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5名1次或二等奖(4名1次,或三等奖(2名)1次或完成(前4名)通过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会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课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布实施的标准1项,参考其他业绩;或获全国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参考其他业绩,按程序由正高级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级会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课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或完成(前3名)省级行业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省级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并取得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业绩。

    4.其它。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7名)或省级科技一等奖(前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主持(前2名,下同)完成本专业省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验收,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2.主持完成本专业市厅级科研项目或资政报告2项以上,并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验收或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主持完成3个市厅级或2个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3个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等方案的拟定,得到实施且效果显著(由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实施效果依据)。

    4.主持完成3个以上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或3个以上市厅级事业单位以及相当规模其它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等经济领域的制度改革和管理创新,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省内或系统内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5.主持完成市厅级单位或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有效实施。

    6.受聘主持或负责起草会计专业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已颁布实施的会计专业法律、法规、制度、准则、指南等,本人承担完成了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

    7.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办采纳;或获国家部委办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

    8.作为主要完成人在会计管理领域研究有重大突破,取得开创性、先进性、成效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得到财政部认可(提供认可依据)。

    9.获市厅级表彰2次。

    10.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1.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列入国家部委计划教材一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不作为个人成果)。

    1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内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13.担任全国性学术期刊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在低一级岗位聘用2年(各类企业、组织、自由职业者除外)

    破格申报人员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51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高级会计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熟悉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国内外会计发展前沿动态,具备探索创新会计前沿理论知识水平,在本专业领域能够发挥一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  技术能力。必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参与完成会计专业相关领域重要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或公开出版或发表会计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会计理论研究、会计咨询服务、会计实践等专业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四)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一)具备博士学位,任会计师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任会计师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会计师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会计师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和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甘财会2019〕21号)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会计专业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财务制度、管理办法、会计业务操作规程或被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单位晋升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有在县以下基层单位或企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工作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专业工作实践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技术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 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三等奖(前3名)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1或完成(前6名)通过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会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课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布实施的标准1项,参考其他业绩;或考取全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参考其他业绩。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完成(前4名)省级会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课题验收和成果登记,且具备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5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且具备第(二)款业绩1项;或省级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参考其他业绩。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会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课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4.其它。获县(区、市)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主持人(前2名,下同),负责完成县级以上单位或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有效实施。

    2.作为主持人完成省直厅局或市州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2个以上,或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2个以上;或主持完成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专项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3个以上,被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在会计系统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3.本人执笔起草的财务制度、管理办法或会计业务操作规程等2项以上,被县级以上单位或大中型企业采纳执行或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作为课题负责人(前2名),完成市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咨政报告1项以上,并经市厅级鉴定验收,以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的;或被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的。

    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连续获得3次优秀等次。

    7.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省计划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10.受聘为省级学术期刊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1.受聘担任省委政策研究室智库专家或省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在低一级岗位聘用2年(各类企业、组织、自由职业者除外)

    破格申报人员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51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申报人员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的业绩,可作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创新成果、智库研究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已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重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帮扶基层经历的确认以现用人单位出具的意见为准。

    (四)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厅级表彰认定。

    (五)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明显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六)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七)生态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在进行经济和其它活动创造经济价值时,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八)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类,按照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九)智库研究成果被“采纳”指被相关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十)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 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第三十六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其它条件标准计算够一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涉及“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业绩条件的须提供领导签发的文件原件或被采纳单位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 区和2 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 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国内核心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不包含增刊。论文是否属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的期刊是否收录于以上核心期刊的当年要目为准。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下列情况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独立(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的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独立(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本专业智库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定额人员)1次;或主持完成本专业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1项。

    下列情况可代替1篇省级期刊论文: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获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1次;或主持完成本专业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省内空白的项目1项。

    第三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从之日起施行。